一、监察执法指导思想
结合福建煤矿实际,以遏制煤矿事故为根本,切实履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能,强化三项监察,规范三项监察执法行为,提高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效能,进一步夯实煤矿安全基础,监察与服务并重,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廉洁执法,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福建煤矿安全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编制计划的原则
1.坚持强化国家监察、落实两个主体责任的原则。通过国家监察促进地方政府加强安全监管、加强行业管理,通过国家监察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2.坚持尽力而为、突出重点的原则。针对福建省煤矿安全状况,着力解决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
3. 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的原则。做到监察执法工作计划与监察执法工作能力相适应,具有可操作性。
4. 坚持计划监察、严格考核的原则。通过计划监察优化监察力量、细化监察任务,通过严格考核促进监察人员落实责任。
三、编制计划的工作目标
工作目标:在本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通过强化"三项监察",推动煤矿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地方监管主体责任真正落实到位,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努力减少事故发生,力争杜绝重大事故发生,促进煤矿百万吨死亡率进一步下降,努力实现国家下达的煤矿安全控制指标。
四、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的基本内容
(一)福建省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状况
福建煤矿地质构造复杂,断层发育,煤层稳定性和赋存条件差,井田面积小,煤层薄和极薄,煤种单一,基本为无烟煤;矿井数量多,大部分为乡镇煤矿,井型小,生产规模不大,矿井分布分散,煤矿安全基础较薄弱;,水文地质比较简单,煤层瓦斯含量低,无高瓦斯、高突出或瓦斯动力现象矿井,矿井煤尘无爆炸危险,煤层基本无自燃倾向。煤矿的主要灾害是水害,主要事故是顶板事故,其次是中毒窒息事故。
全省煤炭生产主要集中在龙岩、三明、泉州、南平、漳州等5个设区市的19个县(市、区),重点产煤矿区为新罗、永定、永春、大田、永安等5个县(区、市)。2006年底,全省
"四证齐全"煤矿企业有361家(不含2006年底前关闭的36家),其中省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国有煤矿生产矿井29家、县(市、区)属国有和乡镇煤矿332家。2006年底全省新建矿井6家、改扩建矿井4家、资源整合矿井62家。
(二)监察执法工作能力确定
1、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监察执法能力: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相关业务处室现有监察执法人员12人,其中局领导2人、安全监察处6人、事故调查处4人。
2、总工作日:全年法定工作日为251天,监察员总数12名,总工作日=251×12=3012天·人。
3、非监察工作日(合计894天·人)
(1)、年休假,病、事假占用156天·人;
(2)、节假日值班补休假占用114天·人;
(3)、学习、培训、考核、会议、占用624天·人;
4、监察工作日:
监察工作日=总工作日-非监察工作日=3012-894=2118天·人;
5、其他监察工作日:其他监察工作日确定以下10项工作占用的工作日:(合计1302天·人)
(1)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占用120天·人;
(2)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的考核、发证:占用90天·人;
(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篇的设计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占用240天·人;
(4)煤矿伤亡事故调查:占用240天·人;
(5)煤矿安全生产举报案件的核查:占用90天·人;
(6)参与省政府及省直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占用60天·人;
(7)上级机关安排的其他任务:占用100天·人;
(8)检查、指导地方政府及职能部门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占用152天·人;
(9)安排专项课题调研2次:占用60天·人。
(10)机动工作日
机动工作日=总工作日×系数 (系数取0.5%)
=3012×0.5%=150天·人;
6、三项监察执法工作日:
三项监察执法工作日=监察工作日-其他监察工作日
=2118-1302=816天·人。
(三)三项监察执法
三项监察执法工作日预计816天·人,考虑福建省的监察执法半径、交通状况等因素,每个矿井监察安排6天·人(含路途、检查、整理内业),全年可以安排监察136个矿次。根据福建煤矿的数量、分布、灾害程度、生产规模及煤炭资源整合情况,全年安排重点监察执法60个矿次、专项监察执法24个矿次、定期监察执法52个矿次。
1、重点监察
根据福建省煤矿地质条件复杂、煤层瓦斯含量低等特点,重点监察煤矿水害防治、"一通三防"管理、顶板管理,
煤矿建设项目、技术改造矿井和2006年度发生过事故的矿井。全年计划安排重点监察执法60个矿次。
(1)煤矿水害防治重点监察
根据《关于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98号),结合福建煤矿实际,计划安排5月份对15个矿井进行重点监察,其中省煤集团2个矿井、龙岩市7个矿井、三明市4个矿井、泉州市2个矿井。
监察内容:
①监察煤矿企业是否制定、落实矿井水害防治责任制。
②监察煤矿企业是否根据矿井的涌水量、水位动态、历年的大气降水资料、老窑采空区的分布情况、年度生产计划组织编制和实施矿区水害防治规划、年度水害防治计划和水害防治应急预案。
③监察煤矿企业是否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矿井井田范围和相邻矿井的老窑、采空区情况,在开拓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上标注出其位置、范围、开采的最低标高、开采年限、积水情况等,并编制《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
④监察煤矿企业是否建立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对矿井生产区域的地质构造、水害类型等进行预测预报,提出预防处理水害的措施。
⑤监察煤矿企业是否建立完善的井下排水系统,矿井排水系统是否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仓、水泵、输电线路等设施,确保矿井正常排水,并满足特殊情况下的排水需要。
⑥监察煤矿企业是否成立矿井防治水领导小组和探放水专业队伍,对探放水专业队伍是否进行专门培训和模拟探放水训练。
⑦监察煤矿企业是否组织全矿职工进行防治水强化安全和技术培训,熟悉、掌握透水前的各种征兆及其规律,掌握发生透水事故时的避灾方式、方法,使作业人员懂得发生透水时的逃生知识、技能,并进行模拟演练。
⑧监察煤矿企业是否坚持"有疑先停、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和"长探短掘"的探放水原则,并坚持"不探明、不放净、不掘进、不回采"原则。
⑨监察煤矿企业是否编制雨季"三防"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成立雨季"三防"领导小组,加强矿井雨季的"三防"工作。
在煤矿水害防治重点监察执法中,发现有以上9项安全措施未落实到位的矿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2)煤矿"一通三防"重点监察
根据福建煤矿煤层瓦斯含量低,但瓦斯中毒事故仍时有发生的情况,计划安排在9月份对10个矿井进行重点监察,其中省煤集团1个矿井、龙岩市4个矿井、三明市3个矿井、泉州市2个矿井。
监察内容:
①监察生产矿井通风系统是否完善、可靠,是否存在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有效风率是否符合《规程》要求,矿井总风量是否存在不足,主井、回风井是否存在同时出煤;是否存在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备用主要通风机是否能在规定时间内启动,主、备用主要通风机是否按规定进行检测,主、备用主要通风机是否有运行记录;矿井是否有反风设施,反风设施是否每季度检查一次,是否每年开展一次反风演习,反风效果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②监察生产矿井是否存在风门、风窗、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
③监察生产矿井测风、测气站安设位置和数量是否合理,记录牌内容是否齐全,数据填写是否真实、准确及时。
④监察生产矿井局扇和启动装置的选型、安装位置是否合理,导风筒是否采用阻燃性材料,风筒出口风量和到工作面的距离是否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是否发生循环风,是否存在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是否存在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
⑤监察生产矿井是否存在煤巷、半煤岩巷或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装置安装位置和数量是否合理,甲烷断电仪检测探头是否定期校验。
⑥监察生产矿井是否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表审查签字制度,测风次数和瓦斯检查次数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矿井测风记录和瓦斯检查记录是否实行"三对口"制度。
⑦监察生产矿井临时停工地点设置的栅栏位置是否合理,质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挂有警示标志。
⑧监察生产矿井的通风系统中是否有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
在"一通三防"重点监察执法中,发现有以上8项安全措施未落实到位的矿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3)煤矿顶板管理重点监察
根据福建煤矿地质构造复杂、顶板事故发生频率较大的特点,计划安排在7月份对10个矿井进行重点监察,其中省煤集团1个矿井、龙岩市3个矿井、三明市2个矿井、泉州市4个矿井。
监察内容:
①监察生产矿井是否制定针对顶板管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有制定敲帮问顶、巷道维修及检查、"一炮三检"等针对顶板管理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责任制与管理制度是否得到贯彻落实。
②监察生产矿井是否编制符合矿井实际的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编制的作业规程是否报矿有关科室和技术主管审批,批准后的作业规程是否组织作业班组全体作业人员学习贯彻并记录在案;采掘工作面遇作业变化时是否及时对作业规程编制补充措施,重新履行审批程序并组织学习贯彻和执行。
③监察生产矿井是否有编制采、掘各工种操作规程,编制的操作规程贯彻落实是否到位。
④监察生产矿井井巷掘进与支护、采煤工作面回采与顶板控制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⑤监察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是否按作业规程的规定进行及时支护,是否存在空顶作业现象;采煤工作面遇到顶底板松软或破碎或过断层、老空区、煤柱或冒顶区开采时,是否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掘进工作面是否按规定使用前探梁支护,是否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⑥监察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是否使用折损坑木,同一工作面是否使用不同类型、不同性能的支柱,工作面控顶距离是否符合作业规程要求,工作面是否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
⑦监察生产矿井专职安全管理员是否严格执行下井跟班作业制度,对顶板管理的安全隐患是否及时发现并督促落实整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按规定下井带班作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部门是否对顶板管理情况定期检查、记录、总结、汇报分析,对顶板管理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是否及时落实整改。
在煤矿顶板管理重点监察执法中,发现有以上7项安全措施未落实到位的矿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4)煤矿建设项目、技术改造矿井重点监察
根据福建煤矿建设项目情况和煤炭资源整合、矿井技术改造情况,计划安排在11月份对10个矿井重点监察。对各产煤设区市监察执法的矿井安排,根据各产煤设区市煤矿建设项目情况和煤炭资源整合、矿井技术改造情况再另行安排。
监察内容:
①监察煤矿建设项目的基建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是否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施工安全条件和有关技术资料,是否存在随意压减设计周期、施工工期和工程造价;是否存在超过设计施工期仍在组织施工现象,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现象,是否存在试生产超过6个月仍在进行生产现象,是否存在施工与生产区域交叉且不能保障安全生产现象;改扩建矿井是否在改扩建区域内生产。
②监察煤矿建设项目和资源整合矿井、技术改造矿井的施工单位是否按已批准的安全专篇设计组织施工,施工现场是否配齐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配备施工技术装备和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投入,对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③监察煤矿建设项目是否存在实际施工中发生变化,但未经设计修改或虽经修改但安全设施设计未重新审批;资源整合矿井是否有经批复的整合方案,是否按照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进行资源整合,是否存在假整合或边整合边生产。
④监察煤矿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5)2006年度发生过事故矿井的重点监察
根据福建省2006年度煤矿事故发生状况,对2006年度发生过事故的矿井,计划安排在3月份对15个矿井进行重点监察。其中龙岩市6个煤矿、三明市6个煤矿、泉州市3个煤矿。
监察内容:
①监察煤矿企业是否吸取事故教训,是否重新制定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②监察煤矿企业在事故发生后是否有按制定的防范措施进行整改。
③监察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是否下降。
④监察煤矿企业的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理情况。
(二)专项监察
根据福建省煤矿安全管理状况,计划安排煤矿安全管理基础技术资料及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持证上岗情况,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已关闭矿井的关闭落实情况等专项监察,全年计划专项监察执法24个矿次。
1、煤矿安全管理基础技术资料及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持证上岗情况专项监察
结合重点监察,计划安排在4月份对10个矿井进行专项抽查监察,其中省煤集团1个矿井、龙岩市4个矿井、三明市3个矿井、泉州市及其他产煤设市区2个矿井。
监察内容:
①监察煤矿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本矿实际。
②监察生产矿井编制的作业规程是否符合实际,作业规程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审批,批准后的作业规程是否组织作业班组全体工人学习贯彻并记录在案,作业规程遇作业变化时是否及时补充并重新贯彻执行。
③监察生产矿井的图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矿井实际,是否及时进行实测、填图、修改和图件交换。
④监察生产矿井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是否经过培训,培训的记录是否齐全。
⑤监察生产矿井的特殊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2、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专项监察
结合重点监察,计划安排在8月份对4个矿井进行专项监察,其中省煤集团1个矿井、龙岩市1个矿井、三明市1个矿井、泉州市1个矿井。
监察内容:
①监察煤矿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工作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相关管理制度情况。
②监察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粉尘、噪声等治理设施、措施与监测落实情况。
③监察煤矿企业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发放和使用情况。
④监察煤矿企业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情况。
3、已关闭矿井的关闭落实情况专项监察
结合定期监察,不定期对全省已关闭矿井的关闭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监察。计划安排10个矿井,对新罗区、永定县、大田县、永安市、永春县等5个重点产煤县(市、区)已关闭矿井的关闭落实情况进行抽查,监察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是否按照国家"四条标准"进行关闭的落实情况。
(三)定期监察
按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局8号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福建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统筹考虑福建产煤地区的矿井数量、分布、安全状况和本局监察能力,以及煤矿灾害特点、事故发生频率和监察工作的连续性,计划定期监察执法52个矿次。同时,根据国家局和省委、省政府的煤矿安全工作部署,以及省内煤矿安全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增强监察执法工作的全面性和可操作性。
在定期监察执法的52个矿次中,计划安排省煤集团6个矿次、龙岩市20个矿次、三明市14个矿次、泉州市10个矿次、南平市和漳州市2个矿次。
监察内容:
计划安排在1、2、6、8、10、12月份,结合重点监察和专项监察,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程和规范等要求,对矿井上下各系统进行全面的安全监察检查。
四、监察执法工作的要求
(一)要根据年度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各业务处室于每月5日前编制好下月度的监察执法计划。同时,要体现监察工作计划的严肃性,严格按监察计划开展煤矿安全监察工作。
(二)要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处罚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局有关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要求,开展好监察执法工作,努力做到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廉政执法。
(三)要加强与省直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协调配合,通过执法工作通报、信息交流、联席会议和联合执法等形式形成合力,推进三项监察执法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顺利开展,消除煤矿重大安全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四)要正确运用煤矿安全监察软件系统下达执法文书,细分行政处罚裁量阶次,严格执法处罚程序,克服"执法随意、执法不公、超越职权、违法决定"等问题,做到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凡发现重大隐患,要立即责令停止作业,紧急情况时要责令撤出作业人员;对存在具有共性的严重问题,要及时向地方政府送达《煤矿安全监察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建议书》。对各矿监察检查中查出的问题或隐患,要限期进行整改,并视情节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五)要不断改进监察执法工作方式、方法,提高监察质量和服务意识,坚持做到监察与服务并重,结合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正确引导煤矿企业积极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活动。
(六)要建立健全监察执法分析会制度,定期召开全局监察执法工作分析会议,分析监察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经验,研究部署下一步的监察执法工作。
(七)要根据国家局和省委、省政府不同时期的工作安排,以及各阶段工作完成情况、各产煤区域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监察执法工作安排,增强监察执法工作的全面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