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目的
为强化煤矿安全国家监察,规范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行为,落实煤矿安全监察职责,围绕瓦斯治理、整顿关闭、安全基础管理等重点工作,切实开展好三项监察,提高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效能,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努力减少一般事故,促进安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结合安徽煤矿实际情况,编制本计划。
二、编制依据
1.《安全生产法》;
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3.《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
5. 安徽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状况;
6. 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执法工作力量;
7.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编制2007年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的意见>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6〕61号);
8.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编制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原则。认真履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能,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肃查处各种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
二是坚持强化国家监察,落实两个主体责任的原则。通过国家监察促进地方政府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加大整顿关闭工作力度,加快关闭进度;总结执法经验,高执法能力,提升执法层次,推进执法创新,高执法效能,督促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安全基础管理,排查、整治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打好瓦斯治理攻坚战。
三是坚持量力而行,突出重点的原则。针对安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着力解决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特别加强对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受水害威胁严重矿井以及在建、改扩建和资源整合矿井的监察,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
四是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的原则。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力求与省局监察执法工作能力相适应,具有可操作性,对分局计划起指导作用。
五是坚持计划监察,严格考核的原则。全局统筹安排,优化监察力量,细化监察任务,严格组织实施执法工作计划;建立执法考核机制,完善监察责任体系,促进各项监察目标的落实。
四、煤矿安全生产及安全监察基本情况
(一)安徽煤矿基本情况及安全生产状况
截至2006年底,安徽省共有各类煤矿288对,其中国有重点煤矿(淮南矿业集团、淮北矿业集团、皖北煤电集团、国投新集公司所属矿井)49对(含12对在建矿井、8对改扩建矿井),小煤矿239对(含2对在建矿井和24对技改矿井或资源整合矿井)。2007年拟新建矿井11对,其中国有重点煤矿8对。在274对生产矿井中,突出矿井28对,其中国有重点煤矿21对;高瓦斯矿井30对,其中国有重点煤矿11对;低瓦斯矿井216对,其中国有重点煤矿5对。受水害威胁的矿井共44对,其中国有重点煤矿8对。
2004年全省各类煤矿生产原煤7619.19万吨,发生事故78起,死亡85人,全年无重特大事故。2005年生产原煤
7838.95万吨,发生事故58起,死亡77人,其中重大事故5起,死亡21人。2006年生产原煤8215.8万吨,发生事故67起,死亡87人,其中重特大事故2起,死亡16人。据统计,2006年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原煤4914.8万吨,占全省煤矿总产量的59.8%,高瓦斯矿井生产原煤2056万吨,占总产量的25%。随着开采深度的增加,全省煤矿瓦斯涌出量也逐年增大,一些矿井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程度进一步提高。
(二)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机关基本情况
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局机关设有办公室(财务处)、政策法规处、科技装备处、安全监察一处、安全监察二处、事故调查处、人事培训处等7个职能处室,另设置有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室2个非业务处室。目前局机关在册国家公务员为43人,其中,14人因自身工作职责不能直接从事日常监察执法活动(局领导1人、国家总局借用1人、机关行政及后勤管理2人、日常财务管理2人、出纳1人、保密和收发文管理1人、人事及工资管理1人、机关党委日常事务管理2人、纪检监察室2人、省煤矿工会1人)。2007年实际直接从事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的煤矿安全监察员29人。
五、监察执法工作日的确定
(一)总监察执法工作日
总监察执法工作日=法定工作日×监察员数量=251×29=7279
说明:全年365天,全年共52周,包括元旦、春节、五一和国庆10天节假日,全年法定假日共计114天,法定工作日为365-114=251天。能直接从事日常监察执法工作的煤矿安全监察员29人。
(二)监察工作日
监察工作日=总监察执法工作日-非监察执法工作日
=执法工作日-(学习、培训、考核、会议、听证、资料整理归档、统计分析工作日+公务员法定年休假+病事假)=7279-(2343+280+145)=4511工作日(具体测算见后)
(三)其他监察工作日
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
主要从事生产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年度检查、新井发证、改扩建矿井换证等工作。全年预计有232对矿井需年度审查(国有重点37对,小煤矿195对),10对新井投产发证审查(国有重点煤矿8对、小煤矿2对),改扩建井31对竣工后变更安全许可证(国有重点煤矿7对、小煤矿24对),11对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对关闭小煤矿吊销或注销安全许可证。需459工作日,其中:
(1)安全生产许可证年度审查,每矿参加2人,每天审查4对矿井申报材料,需:矿井数÷每天审查数×审查人数=232÷4×2=116工作日。
(2)从年度检查矿井中按不低于10%比例抽查30对矿井,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现场监察,其中国有重点煤矿抽查10对矿井、小煤矿抽查20对矿井,国有重点矿每矿参加6人,平均每矿监察2天;小煤矿每矿参加3人,每矿监察2天。需:国有重点矿井抽查数×每矿监察天数×参加人数+小煤矿抽查数×每矿监察天数×参加人数=10×2×6+20×3×2=240工作日。
(3)新井投产发证,每矿参加6人,每天审1矿,需:
矿井数÷每天审查数×审查人数=10×6=60工作日。
(4)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2人负责,每天审查4对矿井,需:
矿井数÷每天审查数×审查人数=31÷4×2=16工作日。
(5)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2人负责,审查资料,办理延续手续平均1天完成1矿,需:
矿井数÷每天审查数×审查人数=11÷1×2=22工作日。
(6)吊销或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安排5工作日。
2.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的考核、发证。预计需要128工作日,其中: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的考核,全年计划考核600人,出题、监考、阅卷等工作,2人负责,平均每季度工作10天,全年需80工作日。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审查、验印、制证、发证等工作,每月工作4天,1人负责,全年需要:工作月数×每月工作天数×工作人数=12×4×1=48工作日。
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需731个工作日,其中:
(1)全年预计有11对(国有重点煤矿8对、小煤矿3对)拟建矿井需要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国有重点煤矿每次参加6人,小煤矿每次参加5人,每次审查2天,考虑部分矿井的审查不可能一次性通过,取1.5备用系数,共需189工作日,其中:
国有重点建设项目数×每个项目审查天数×参加审查人数×备用系数=8×2×6×1.5=144工作日;
小煤矿建设项目数×每个项目审查天数×参加审查人数×备用系数=3×2×5×1.5=45工作日。
(2)全年有10对基建矿井(国有重点煤矿8个、小煤矿2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国有重点煤矿每次参加6人,小煤矿每次参加5人,每次工作3天,考虑部分矿井的验收不可能一次性通过,取1.5备用系数,共需261工作日,其中:
国有重点建设项目数×每个项目验收天数×参加验收人数×备用系数=8×3×6×1.5=216工作日;
小煤矿建设项目数×每个项目验收天数×参加验收人数×备用系数=2×3×5×1.5=45工作日。
(3)有7对国有重点改扩建矿井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每次参加6人,验收3天,考虑1.5的复查系数,需:改扩建矿井数×每个项目验收天数×参加验收人数×1.5=7×3×6×1.5=189工作日。
(4)全年预计有15矿次安全专篇变更,每矿次3人审查,工作1天,考虑1.5的复审系数,需:变更数×每个项目审查天数×参加审查人数×1.5=15×1×3×1.5=68工作日。
(5)需对8个培训机构进行验收,3人负责,对每个机构验收1天,需:培训机构数×验收天数×验收人数=8×1×3=24工作日。
4.煤矿伤亡事故调查处理。预计288工作日。
按2004年~2006年事故统计,平均每年事故抢险、勘察、调查、批复、结案总共需288工作日。
5.煤矿安全生产举报案件的核查
接到煤矿存在隐瞒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行为等案件,需省局派人查处的,全年按12起计算,每次派出2人进行调查处理,工作2天,共需:案件起数×核查人员×核查天数=12×2×2=48工作日。
6.参与上级机关和地方政府组织的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需353工作日,其中:
(1)参加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等组织的对安徽煤矿安全监察执法,预计开展3次,每次参加5人,工作7天,需:监察次数×参加人数×工作天数=3×5×7=105工作日;
(2)省政府组织安全大检查,预计开展4次,每次参加6人,检查7天,需:检查次数×参加人数×检查天数=4×6×7=168工作日;
(3)省瓦斯治理与煤矿关闭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督查,预计开展2次,每次参加5人,工作7天,需:督查次数×督查人数×工作天数=2×5×7=70工作日;
(4)配合省直有关部门对上年度事故单位责任人的处理落实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参加2人,工作5天,需:督查次数×参加人数×工作天数=1×2×5=10工作日。
7.学习、培训、考核、会议、复议、听证、资料整理归档、统计分析。需2343工作日,其中
(1)学习、培训、资料整理归档、执法统计分析。预计需1659工作日。
政治、业务学习平均每人每周安排1天,全年共需:全年周数×每周安排天数×参加人数=52×1×28=1456工作日(1人调度值班)。
参加总局组织的监察员业务培训(按三年轮训一次,每年29/3约10人),每年10人,每次11天,需:10×11=110工作日。
按统计,计划3人出国、党校考察、学习,每次15天,需:3×15=45工作日。
制定省局年度和月度计划、批复分局计划、协调省局与分局计划,每月3人1天,需:12×3×1=36工作日。
每月统计、分析执法情况并上报,每月1人1天,需:12×1×1=12工作日。
(2)考核。需250工作日,其中:
对分局进行工作目标考核,每年两次,每次参加7人,每次工作6天,需:考核次数×参加人数×工作天数=2×7×6=84工作日;
对分局领导班子进行年终考核,每年一次,每次参加3人,每次1.5天, 需:考核分局数×参加人数×工作天数=3×3×1.5=14工作日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审查验收、培训考核发证、质量标准化验收等工作,2人参加,需122工作日;
开展一次对煤矿安全中介机构业绩及运行情况考核,考核5家中介机构,3人参加,每个单位考核2天,需:中介机构数×参加人数×工作天数=5×3×2=30工作日。
(3)行政复议、听证
预计发生行政复议、听证案件共5起,每起案件需要5人参加处理,其中每次有2人工作5天,3人工作2天,需要: 5×(2×5+3×2)=80工作日。
(4)参加有关会议,需354工作日,其中:
参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全年预计26次,每次4天,其中20次派1人参加,6次,派2人参加,需:2人参加的会议次数×每次会议天数×每次参加人数+1人参加的会议次数×每次会议天数×每次参加人数=6×4×2+20×4×1=128工作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视频会议,全年12次,平均每次参加20人,每次半天,需:会议次数×参会人数×会议天数=12×20×0.5=120工作日;
参加省政府或省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会议,全年预计12次,每次半天,每次参加2人,需:参加会议次数×每次会议天数×每次参加人数=12×0.5×2=12工作日;
省局视频会议,全年预计4次,每次参加29人,每次半天,需:会议次数×参会人数×会议天数=4×29×0.5=58工作日;
国有重点煤矿企业(淮南、淮北矿业集团,皖北煤电集团,国投新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汇报会。主要汇报瓦斯治理和重大隐患的整改等情况,每半年1次,每家每次汇报半天,省局有9人参加会议,需:会议次数×企业数×参会人数×会议天数=2×4×9×0.5=36工作日。
8.公务员法定年休假
29名监察员中,工龄20年以上的有24名,按规定每人年休假10天;工龄10年以上20年以下的5名,每人每年休假8天。合计年休为:24×10﹢5×8=280工作日。
9.调度值班
每天安排1人24小时值班,需:法定工作日×值班人数=251×1=251工作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值班)
10.病事假
按平均每年每人请假5天计算,需:每年每人平均病事假天数×需请假人数5×29=145工作日。
11.上级机关安排的其他任务
省际间监察、考察、调研等,合计4次,每次4人,每次7天,需:次数×参加人数×工作天数=4×4×7=112工作日
12、机动工作
因工作的不确定性,按全年总执法工作日3%安排,需7279×3%=218工作日
以上12项合计占用:
459+128+731+288+48+353+2343+280+251+145+112+218=5356工作日。
(四)检查和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日的确定
安徽省共有9个产煤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管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规定,计划安排对全省部分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开展检查指导工作。主要就煤矿安全装备、安全培训、小煤矿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指导,根据小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适时向地方政府下达监察建议。需324工作日。
全省9个产煤市中,淮南、淮北、宣城、宿州为重点产煤市,计划每年检查和指导4次,每次4人,每次工作3天;其他5个产煤市,计划每年2次,每次4人,工作3天;另外,计划发出监察建议书6份,每次2人送达。
需:市数×次数×人数×天数=4×4×4×3+5×2×4×3+6×2×1=324工作日
(五)三项监察工作日
三项监察执法工作日=总监察执法工作日-其他监察工作日-检查地方监管部门工作日=7279-5356-324=1599工作日
六、三项监察执法安排
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机关主要负责对全省煤矿开展重点监察和专项监察,根据监察执法力量,同时考虑辖区内煤矿数量、分布、灾害程度、生产规模、监察执法路程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计划监察执法对象,测算监察矿次和监察执法工作日。计划安排监察218矿井、291矿次,15个培训机构,需1599工作日。
(一)重点监察
1.主要内容
(1)企业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瓦斯防治"十二字"方针落实情况;
(3)突出煤层区域划分与消突措施情况;
(4)突出矿井及采区通风系统情况;
(5)煤矿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情况;
(6)生产矿井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和超定员组织生产行为;
(7)煤矿建设项目(新建、改扩建)"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8)资源整合矿井整合工作进展情况。
2.重点监察对象、监察矿次及工作日
将小煤矿中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技改矿井、资源整合矿井和国有重点煤矿中一些灾害较严重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新建、改扩建矿井作为重点监控对象,从中抽出一部分矿井开展重点监察。计划监察41对矿井、70矿次,需580工作日,其中:
(1)在国有重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中选择10对安全风险程度较高的矿井作为重点监察对象。主要包括淮南矿业集团的谢一矿、潘一矿、潘三矿、新庄孜矿;淮北矿业集团的芦岭煤矿、海孜煤矿、祁南煤矿;皖北煤电集团的祁东、孟庄煤矿;国投新集公司的新集二矿。全年监察2次,共监察20矿次,每矿参加6人,平均每矿监察2天,需:监察矿次×监察人数×每矿监察天数=20×6×2=240工作日
(2)国有重点煤矿新建矿井中选择6对矿井作为重点监察对象。淮南矿业集团的丁集煤矿、顾北煤矿、谢一矿望峰岗井;淮北矿业集团的杨柳煤矿;皖北煤电集团的卧龙湖煤矿;国投新集公司的板集煤矿。全年监察一次,共监察6矿次,每矿参加6人,平均每矿监察2天,需:监察矿次×监察人数×监察天数=6×6×2=72工作日
(3)将国有重点煤矿改扩建矿井中谢桥、张集、李咀孜、许疃等4对矿井列入重点监察对象,全年监察一次,共监察3矿次,每矿参加5人,平均每矿监察2天,需:监察矿次×监察人数×监察天数=4×5×2=40工作日
(4)对小煤矿中的正在生产的突出矿井开展重点监察。对宿州市许岗煤矿、淮北市北晨煤矿、宣城市武山煤矿、宁国金山矿业公司、宁国市兆坤矿业公司5对突出矿井,全年监察2次,共监察10矿次;每矿次参加3名监察员,每矿监察2天,需:
矿次×参加人数×每矿监察天数=10×3×2=60工作日。
(5)对小煤矿中的2对新建矿井和12对技改或资源整合矿井进行重点监察,其中:
淮北市2对新建矿井:界沟煤矿、国通公司;
淮南市5对技改或资源整合矿井:曙光煤矿、谢区新五矿、谢区新六矿、鑫蔡煤矿、鸿鑫小井;
铜陵市2对技改井:童子涝煤矿、五松煤矿;
池州市1对技改井:读山二矿;
巢湖市1对技改井:许二公司;
宣城市3对技改井:乌石煤矿、发水煤矿、杨梓山煤矿。
14对矿井全年监察2次,每矿次参加3人,每矿监察2天,共计监察28矿次,需: 监察矿次×监察人数×每矿监察天数=28×3×2=168工作日。
(二)专项监察
全年拟开展5项专项监察。安全培训工作和职业危害防治专项监察,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安全监控系统、矿用安全设备专项监察,"一通三防"和顶板管理专项监察,防治水专项监察,小煤矿关闭情况专项监察。计划监察167对矿井、193矿次,需899工作日,具体如下:
1.安全培训工作和职业危害防治专项监察
(1)监察主要内容
在安全培训方面: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实施情况;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安全资格证上岗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操作资格证上岗情况;新工人岗前培训及日常教育培训情况;煤矿企业建立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情况(主要检查课时、课程设置、实验操作、教材等是否符合教学大纲规定;专兼职教师是否符合要求等)。在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相关管理制度情况;作业场所粉尘、噪声等治理设施、措施与监测落实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发放和使用情况;从业人员的职业危害教育培训情况。
(2)监察对象、监察矿次及监察工作日
计划抽查40对矿井、15个培训机构,每天监察一矿(培训机构),每矿4名监察员参加,需:监察矿数×参加人数×每矿工作天数=40×4×1=160工作日。
2.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安全监控系统、矿用安全设备专项监察
(1)监察主要内容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使用范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专项核算,是否做到足额提取使用,重大安技措工程进展及重大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即安全费用落实的效果)。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和管理情况,主要包括监控系统的安装状况及使用和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重大问题应急处理预案及煤矿企业集团数字化远程监控管理情况等。矿井通风、压风、排水、提升四大件固定设备及井下电气设备等在内的矿用安全设备的管理、使用情况,是否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测定,"MA"标志产品和超期服役设备及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的使用及整改情况。
(2)监察对象、监察矿次及监察工作日
抽查40对矿井(国有重点煤矿15对,小煤矿25对),每矿6名监察员参加。其中国有重点煤矿平均每矿次工作1.5天,小煤矿平均每矿次工作1天,共监察40矿次,需:国有重点监察矿次×参加人数×工作天数+小煤矿监察矿次×参加人数×工作天数=15×6×1.5+25×6×1=285工作日。
3."一通三防"和顶板管理专项监察
(1)监察主要内容
一是瓦斯治理机构设立和人员配备情况,安全投入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是矿井通风系统是否可靠、合理,采区是否按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通风能力是否满足安全需要;采掘工作面风量是否充足符合规程规定;
三是防治瓦斯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突出矿井是否有专门的防突机构,是否配备相应专业人员和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瓦斯抽采,"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及其他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瓦斯地质研究情况;
四是安全监控系统功能是否齐全、运行是否稳定,管理是否规范;
五是矿井供电及电气防爆性能、防灭火、放炮管理、顶板管理、矿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及演练等方面工作是否符合要求;
六是矿井是否采取综合防尘措施;
七是矿井是否认真执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是否建立了重大隐患台帐,是否按规定向监管监察部门报告矿井重大隐患;
八是编制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善;井下作业是否严格落实作业规程、技术措施规定;
九是矿井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煤矿主要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2)监察对象、监察矿次及监察工作日
"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全年开展一次。合计监察26矿次,188工作日。其中:
在国有重点煤矿重点监察对象以外抽查8对高瓦斯、突出矿井,每矿次参加5名监察员,平均每矿监察2天,共监察8矿次,需:监察矿次×监察员数×监察天数=8×5×2=80工作日。
对宣城、铜陵、池州、安庆市部分小煤矿在顶板管理、一通三防、机电运输等方面存在薄弱环节,安全生产管理基础较差的低瓦斯矿井,开展一次专项监察。矿井名单如下:
宣城市4对:新川矿业公司、昌利煤业公司、东山梁煤炭公司、上梁西煤矿;
铜陵市5对:南泉煤矿、瑶山煤矿、新发公司、清静安煤矿、石岭煤矿;
池州市6对:石门黄煤矿、富春煤矿、四料山煤矿、东溪煤矿、安发煤矿、琅山煤矿公司;
安庆市3对:高岭煤矿、月山煤矿、月山镇煤矿。
全年共监察18矿次,每矿次参加3名监察员,每矿次监察2天,需:矿次×参加人数×监察天数=18×3×2=108工作日。
4.防治水专项监察
(1)监察主要内容
煤矿防治水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水害防治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矿井水文地质工作的开展情况,矿井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年度防治水计划编制和实施情况;各类台帐、图纸等资料是否齐全,重大水害隐患档案建立情况;是否按规定留设了防隔水煤(岩)柱;是否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十六字原则制定安全措施进行探放水;主要生产水平是否按规定建立了排水系统。
(2)监察对象、监察矿次及监察工作日
全省受水害威胁的矿井约44对,其中国有重点煤矿18对、小煤矿26对。拟抽查18对矿井,其中:
淮北矿业集团:海孜煤矿、桃园煤矿、朱庄煤矿;
皖北煤电集团:刘桥一矿、祁东煤矿;
淮北市查4对:洪杨煤矿、友谊煤矿、吉山煤矿、赵楼煤矿;
萧县2对:庄里一矿一号井、清大矿业公司;
淮南市3对:金诚煤矿、赖山三矿、唐山三矿;
宣城市2对:广德县的西山煤矿、清盛煤矿;
巢湖市2对:双梅煤矿、兴庄煤矿。
全年监察一次,共监察18矿次,国有重点煤矿每矿次5名监察员参加,平均每矿次2天,小矿每矿次3名监察员参加,每矿次工作2天,需:5×5×2+13×3×2=128工作日。
5.小煤矿关闭情况专项监察
(1)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是对于已列入关闭计划,有关证照仍在有效期内的生产矿井,是否继续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二是即将关闭的矿井,地方政府是否已下达关闭通知;矿井是否制定详细的关闭方案;是否已停止生产并进入关闭程序。三是已关闭的矿井是否吊(注)销相关证照;是否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是否停止供电,并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是否封闭、填实矿井井筒,是否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是否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2)监察工作日确定
对列入2007年关闭计划的矿井开展专项监察,计划关闭26对矿井,监察2次,每次监察2人,计划监察52矿次,安排104工作日;对2006年关闭的17对矿井回头看一次,一次2人,需:34工作日。共需:138工作日。
(三)定期监察
1.主要内容
(1)企业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
(3)"一通三防"管理情况;
(4)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
(5)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情况等。
2.监察对象、监察矿次及监察工作日
每年两会期间、国庆节前对小煤矿中的部分高瓦斯矿井各开展一次定期监察。计划监察10对矿井、20矿次,120工作日。
对淮南市后台孜煤矿和宣城市的新泰矿业公司、宁源矿业公司、鑫财矿业公司、百盛矿业公司、南杨煤炭公司、复兴矿业公司、东源矿业公司、东升煤炭公司、鑫源矿业公司等10对高瓦斯矿井,全年监察2次,共监察20矿次,需:
监察矿次×监察人数×每矿监察天数=20×3×2=120工作日
计划三项监察执法工作日=重点监察工作日+专项监察工作日+定期监察=580+899+120=1599工作日
七、措施和要求
(一)要严格落实监察执法工作计划,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确保计划执行的严肃性。因上级监察工作部署和不可预见等因素确需进行计划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修订,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后执行。机关各处室要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局总体工作部署、重点工作安排,以及不同时期煤矿安全生产的特点,对省局计划进行细化分解。要进一步完善监察执法工作体系,加强执法工作计划的监督和考核,促进监察责任落实。
(二)围绕打好两个攻坚战,强化重点工作的监察执法。要突出重点地区、重点矿井和采区,加强瓦斯防治"十二字"方针特别是"先抽后采"措施落实的监察,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继续坚持"大矿自保、小矿自律、政府监管、国家监察"的原则,督促企业落实水害防治综合措施。围绕"三年解决小煤矿问题"这一目标,广泛宣传国家关于加快煤炭结构调整、实施整顿关闭、规范资源整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大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矿井的监察力度,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要加强对基建、改扩建矿井安全监察,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基建矿井"一井一制"安全管理制度,增强依法建设意识。要加大对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监察力度,督促煤矿企业规范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报告和建档,落实隐患整改责任和防范措施,加快整改进度,跟踪监察,严厉打击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违法组织生产行为。
(三)推进监察执法创新,进一步提高执法效能。提升执法层次,继续加强对集团公司决策层、管理层、技术层的监察,促进决策层、管理层、技术层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改进执法形式,采取超前监察、备案监察、驻矿监察等多种方式,对重点地区、重点矿井、重点问题等实施重点监控。加强与地方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通过工作通报、信息交流、联席会议,构建协调工作机制。用好安全程度评估、矿长安全责任考核等手段,增强执法的实效性。
(四)加强安全监察执法,推进两个责任主体责任落实。加大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察,督促煤矿企业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考核体系,发挥党组织、工会、共青团,以及职工代表大会在安全生产的重要作用。督促企业加强和改进安全基础管理,建立安全投入机制,加强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构建安全长效机制。加强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突出、难点等问题开展联合执法。
(五)做好监察预案和总结。根据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制定监察预案,明确监察的具体内容、监察方式、监察力量安排、处理措施等,做到有的放矢。同时,及时进行执法总结和综合分析,积累监察经验,真正做到每一次"三项监察"有计划、有预案、有组织、有实施、有总结,实行闭合管理。进一步加强监察执法基础工作,补充完善监察执法基础资料,及时更新煤矿基本概况、设备系统、安全隐患、"五证一照"等信息,提高监察基础资料的真实性、时效性和利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