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强化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规范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行为,做细、做实监察执法工作,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编制〈2007年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的意见〉的通知》以及《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局辖区煤矿的实际情况,编制2007年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
二、编制依据
1.《安全生产法》;
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3.《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
5. 内蒙古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状况;
6.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执法工作力量;
7.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编制2007年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的意见>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6〕61号);
8.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编制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原则。认真履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能,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肃查处各种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
二是坚持强化国家监察,落实两个主体责任的原则。通过国家监察促进地方政府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加大整顿关闭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通过总结我区近年来的执法经验,注意不断提高执法能力,提升执法层次,推进执法创新,督促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安全基础管理,排查、整治重大隐患,打好瓦斯治理攻坚战。
三是坚持尽力而为,突出重点的原则。针对内蒙古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着力解决辖区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特别注重对高瓦斯矿井、受水害威胁严重矿井的监察,注重对在建、改扩建和资源整合矿井的监察,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
四是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的原则。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力求与省局监察执法工作能力相适应,具有可操作性,对分局计划起指导作用。
五是坚持计划监察,严格考核的原则。全局统筹安排,优化监察力量,细化监察任务,建立严格的考核机制。通过严格考核,促进各项监察任务的落实,提高监察效能。
四、全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及安全监察基本情况
(一)自治区煤矿基本情况及安全生产状况
1、2006年,我局监察区域共有各类煤矿567个,其中,国有重点煤矿69个,国有地方煤矿68个,乡镇煤矿430个。监察区域生产矿井有121个,建设矿井446个,其中,单井技术改造矿井220个,整合技改矿井226个。基建矿井规模大于120万吨的有2个,规模在120~45万吨之间的矿井有180个,其余为45万吨以下。
2、2006年,全区煤炭产量为27050万吨,百万吨死亡率为0.22。其中,国有重点煤矿生产原煤15963万吨,百万吨死亡率为0.08;国有地方煤矿生产原煤1967万吨,百万吨死亡率为0.15;乡镇煤矿生产原煤6119万吨。百万吨死亡率为0.6。
3、2006年,全区共发生各类死亡事故27起,死亡61人,同去年相比,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下降了52%和53%。其中,国有重点煤矿发生死亡事故11起,死亡12人;国有地方煤矿发生死亡事故3起,死亡3人,乡镇煤矿发生死亡事故13起,死亡46人。发生一次死亡1~3人事故23起,死亡25人,发生一次死亡3~9人事故3起,死亡15人,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1起,死亡21人。
(二)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机构情况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局机关设有办公室、科技装备处、安全监察一处、安全监察二处、事故调查处、政策法规处、财务处、人事培训处8个职能处室,另设置有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室、离退休干部处、信息调度中心和机关服务中心5个非业务处室。目前,局机关在册国家公务员为60人,其中2人到2006年底退休,4人在外挂职锻炼,1人常年病休,以上7人不能参加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局机关还有13人不能直接从事煤矿安全监察,分别是局长3人,档案和收发管理2人,日常财务管理3人,技术装备管理2人,人事管理3人。2007年实际从在我局机关从事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的有40人。
五、监察力量的确定
(一)总工作日的确定
总工作日=法定工作日×监察员数量=251×40=10040工作日(具体测算见表)
说明:全年365天,全年共52周,包括元旦、春节、五一和国庆10天节假日,全年法定假日共计114天,法定工作日为365-114=251天。能直接从事日常监察执法工作的,按40名安全监察员统计。
(二)监察工作日的确定
监察工作日=总工作日-非监察工作日=总工作日-学习、培训、考核、会议、听证-公务员法定年休假-病事假=10040-420-435-1430-374-200=6751(工作日)
(三)非监察工作日的确定
1.1、参加有关会议,预计需要420工作日,其中:
参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全年预计26次,每次4天,其中20次派1人参加,6次派2人参加需:2人参加的会议次数×每次会议天数×每次参加人数+1人参加的会议次数×每次会议天数×每次参加人数=6×4×2+20×4×1=128工作日;
参加自治区政府或自治区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会议,全年预计12次,每次半天,每次参加2人,共需:参加会议次数×每次会议天数×每次参加人数=12×0.5×2=12工作日;
国家总局视屏会议,全年12次,平均每次参加20人,每次半天,需:会议次数×参会人数×会议天数=12×20×0.5=120工作日;
省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全年预计2次,每次局机关全部参加40人,每次2天,需:会议次数×参会人数×会议天数=2×40×2=160工作日;
1.2、参加总局组织的监察员业务培训(按三年轮训一次,每年40/3约13人),每次15天(往返路途2天),需13×15=195工作日;局机关每月组织一次业务培训,全体人员参加,每次半天,需40×12×0.5=240工作日,两项合计:195+240=435工作日。
1.3、考核。预计需要430工作日,其中:
对分局进行工作目标考核,每年两次,每次参加7人,每次工作6天,需:考核次数×参加人数×工作天数=2×7×6=84工作日;
对四个分局领导班子进行年终考核,每年一次,每次参加4人,每次1.5天, 需:考核分局数×参加人数×工作天数=4×4×1.5=24工作日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审查验收、培训考核发证、质量标准化验收等工作,2人参加,需112工作日;
开展一次对煤矿安全中介机构业绩及运行情况考核,考核5家中介机构,3人参加,每个单位考核2天,需:中介机构数×参加人数×工作天数=5×3×2=30工作日。
对监察区域内6个职工培训中心每年进行一次资质认定,5人参加,年处需6天,共需6×5×6×=180工作日
1.4、按统计,计划2人出国考查,每次15天,3人党校学习每次3个月,需2×15+3×120=390工作日;局机关每周学习1次,全体人员参加,每次半天,需52×40×0.5=1040工作日,两项合计:390+1040=1430工作日。
2、年休假共需工作日374个,其中,40名监察员中,工龄20年以上的有27名,按规定每人年休假10天;工龄10年以上20年以下的13名,每人每年休假8天。合计年休为:27×10﹢13×8=374工作日。
3、病事假
按平均每年每人请假5天计算,需:每年每人平均病事假天数×需请假人数5×40=200工作日。
(四)其他监察工作日的确定
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
主要从事生产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年度检查、新井发证、改扩建矿井换证等工作。全年预计有60对矿井需年审(按生产矿井的50%计算,国有重点35对,地方煤矿25对),有223对(技改、整合矿井的50%)技改、整合矿井需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合计,需1321工作日,其中:
(1)对各类煤矿安全许可证年度检查,每矿参加2人,每天审1矿申报材料,需:矿井数×每天审查数×审查人数=60×1×2=120工作日。
(2)从参加年度检查矿井中按100%比例,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现场监察,国有重点矿每矿参加6人,平均每矿监察2天;地方煤矿每矿参加3人,每矿监察1.5天。需:(国有重点矿井抽查数×每矿监察天数×参加人数+小煤矿抽查数×每矿监察天数×参加人数)×100%=(35×2×6+25×3×1.5)×100%=532工作日。
(3)技改、整合矿井发证,每矿参加3人,每天审1矿,需:
矿井数×每天审查数×审查人数=223×3×1=669工作日。
2.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的考核、发证。预计需要78工作日,其中: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的考核,全年计划考核2000人,出题、监考、阅卷等工作,1.5人负责,平均每季度工作5天,全年需30工作日。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审查、验印、制证、发证等工作,每月工作4天,1人负责,全年需要:工作月数×每月工作天数×工作人数=12×4×1=48工作日。
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预计1275个工作日,其中:
(1)全年预计有268对技改、整合井需要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局机关按10%进行审查,每次参加5人,每次审查2天,考虑部分矿井的审查不可能一次性通过,取1.5备用系数,共需402工作日,其中:
建设项目数×每个项目审查天数×参加审查人数×备用系数=268×10%×2×5×1.5=402工作日。
(2)全年有268个基建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局机关按10%进行验收,每次参加5人,每次工作3天,考虑部分矿井的验收不可能一次性通过,取1.5备用系数,共需603工作日,其中:
建设项目数×每个项目验收天数×参加验收人数×备用系数=268×10%×3×5×1.5=603工作日。
(3)全年预计有90矿次安全专篇变更,每矿次3人审查,工作1天,需:变更数×每个项目审查天数×参加审查人数=90×1×3=270工作日。
4.煤矿伤亡事故调查处理。预计1280工作日,其中:
(1)重特大事故抢险
全区各类煤矿2004年~2006年共发生18起重特大事故,2007年按发生4起重大事故、1起特大事故、20起一般性事故进行预计。发生重特大事故,省局皆派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抢险工作,其中重大事故省局派出5人,工作3天;特大事故,派出7人,工作5天。来回路途需5天,工作日计算如下:
重大事故起数×派出人数×工作天数+特大事故派出人数×工作天数 =4×5×3×5+1×7×5×5=475工作日。
(2)一般事故抢险
发生了一次死亡2人事故,根据情况需省局派人赴现场指导事故抢险的,全年按20起预计,每次参加2人,工作2天,来回路途5天,需工作日为:
事故起数×派出人数×工作天数=20×2×2×5=400工作日。
(3)重特大事故调查与处理。预计的5起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共需325工作日,其中:
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原因分析工作,派出3人参加,平均每起事故工作15天,需:事故起数×参加人数×工作天数=5×3×15=225工作日。
整理调查取证材料、拟定事故调查报告、起草事故批复或事故处理意见请示,2人参加,平均每起事故每人工作10天,需要:事故起数×参加人数×工作天数=5×2×10=100工作日。
(4)一般事故批复、事故处理请示的会审,每起事故参加8人,每起事故工作0.5天,需工作日为:
事故起数×参加会审人数×工作天数=20×8×0.5=80工作日。
5.检查和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日的确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管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规定,计划安排对全自治区部分产煤盟市、旗县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开展检查指导工作。主要就煤矿安全装备、安全培训工作、小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等方面进行检查指导,根据小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适时向地方政府下达监察建议。计划安排120工作日。
计划全年进行不少于4次检查指导工作,每参6人参加,用时5天,需:4×6×5 =120工作日
6.参与地方政府及上级机关组织的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需353工作日,其中:
(1)自治区瓦斯治理与煤矿关闭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督查,预计开展2次,每次参加5人,工作7天,需:督查次数×督查人数×工作天数=2×5×7=70工作日;
(2)自治区政府组织安全大检查,预计开展4次,每次参加6人,检查7天,需:检查次数×参加人数×检查天数=4×6×7=168工作日;
(3)参加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等组织的对我区的安全监察执法,预计开展3次,每次参加5人,工作7天,需:监察次数×参加人数×工作天数=3×5×7=105工作日;
(4)配合省直有关部门对上年度事故单位责任人的处理落实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参加2人,工作5天,需:督查次数×参加人数×工作天数=1×2×5=10工作日。
7.听证、复议、资料整理归档、统计分析。预计288工作日,其中
(1)行政复议、听证
预计发生行政复议、听证案件共5起,每起案件需要5人参加处理,其中每次有2人工作5天,3人工作2天,需要: 5×(2×5+3×2)=80工作日。
(2)资料整理归档
平均每周安排1天,按10%的监察人员参加计算,全年共需:全年周数×每周安排天数×参加人数=52×1×40×10%=208工作日。
(3)执法统计分析
平均每月安排1天,按10%的监察人员参加计算,全年共需:全年月数×每周安排天数×参加人数=12×1×40×10%=48工作日。
8.按国家局要求,只计算法定节假日值班,共114个工作日。
9.煤矿安全生产举报案件的核查
2006年,我局共接到各类举报50起,每起事故用1人,0.2天进行登记,批办,接到煤矿存在隐瞒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行为等案件,需省局派人查处的,全年按举报事故的50%起计算,每次派出2人进行调查处理,工作10天,共需:案件起数×核查人员×核查天数=50×1×0.2+50×50%×2×2=110工作日。
10.上级机关安排的其他任务
省际间监察、考察、调研等,合计4次,每次4人,每次7天,需:次数×参加人数×工作天数=4×4×7=112工作日
11、机动工作
因工作的不确定性,按全年总执法工作日3%安排,需10040×3%=301工作日
以上11项合计占用:
1321+78+1275+1280+120+353+80+208+48+114+110+112+301=5400工作日。
(五)三项监察工作日的确定
三项监察执法工作日=监察工作日-其他监察工作日=6751-5400=1351工作日
六、三项监察执法安排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机关主要负责对全区煤矿开展重点监察和专项监察,根据监察执法力量,同时考虑辖区内煤矿数量、分布、灾害程度、生产规模、监察执法路程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计划监察执法对象,测算监察矿次和监察执法工作日。计划安排监察1351个工作日。
(一)重点监察
1.重点监察主要内容
(1)企业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瓦斯防治"十二字"方针落实情况;
(3)矿井水害防治措施情况;
(4)高瓦斯矿井通风系统情况;
(5)煤矿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情况;
(6)生产矿井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和超定员组织生产行为;
(7)煤矿建设项目(新建、改扩建)"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8)资源整合矿井整合工作进展情况。
2.重点监察对象、监察矿次及工作日
说明:全区共有各类煤矿567个,其中,国有重点煤矿69个,国有地方煤矿68个、乡镇煤矿430个。已领取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常生产矿井121个,其余446个均为技改、整合矿井。国有重点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按10%进行监察,共监察矿井7个,每年监察1矿次,由于我区技改矿井占矿井总数70%以上,不能全部将技改矿井列入重点监察对象,取30%作为重大监察,共监察矿井134个,每年监察1次。乡镇煤矿按10%作为重点监察对象,共监察矿井43个,每年监察1次。
重点监察矿次为:
69×10%×1+446×30%×1+430×10%×1=184(矿次)
重点监察工作日为:国有重点煤矿每次5名监察员参加,平均每矿2天,地方煤矿每矿2名监察员,每矿平均2天,技改矿井每矿3名监察员,每矿平均2天。需:7×5×2+134×2×3×1+43×2×2×1=1046工作日
(二)专项监察执法矿次及工作日的确定:
3×567×15%=255(矿次),每矿次需2人,半天,共需255×2×0.5=255工作日
说明:每年专项监察初步确定为3次,每次监察矿井覆盖率为15%。
(三)定期监察执法矿次的确定:
1、监察的主要内容
(1)企业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
(3)"一通三防"管理情况;
(4)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
(5)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情况等。
2、监察对象、监察矿次及监察工作日
每年两会期间、国庆节前对小煤矿中的部分高瓦斯矿井各开展一次定期监察。计划监察10矿井、20矿次,50工作日。
三项监察工作日=重点监察工作日+专项监察工作日+定期监察工作日=1046+255+50=1351(工作日)
(四)三项监察执法对象的确定
2007年,辖区煤矿有567个。已领取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121个,其余446个均为技改、整合矿井;其中,受水、火、瓦斯等灾害威胁较严重的矿井占监察区域矿井总数30%。
重点监察对象的确定:由于辖区新建、技改、整合矿井比例为70%以上,因此不能按上级要求,将所有的新建、技改、整合矿井列为重点监察矿井。各分局应按照灾害威胁程度确定重点监察对象,主要针对水、火、瓦斯等灾害较严重矿井进行重点监察。
专项监察对象的确定:根据煤矿各个不同时期安全生产的特点,开展以"一通三防"、"雨季三防"、"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防"为主的专项监察,以及上级要求的其他专项监察,每次监察覆盖率初步确定为15%。
定期监察对象的确定:将对辖区除重点监察对象之外的矿井进行定期监察,除专项监察后的其他矿井每年的监察次数不少于1次。监察主要内容:按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每个定期监察对象从地面到井下各个生产系统进行全面监察。
三项监察的对象、内容由各局机关有关处室依据本区域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七、计划编制与报批、执行与考核的具体要求
1、各处室年度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由本处长负责组织编制,经局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在内蒙古局备案。
2、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年度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由主管局长负责组织编制,经局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报国家局审批。
3、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因上级安全监察工作部署和不可预见等因素确需进行重大调整与变更的,报国家局审批(备案)。
4、要严格按批复的监察执法工作计划执行,确保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的严肃性。
5、本计划中的监察执法次数是最低监察次数,局机关有关处室应根据辖区煤矿安全状况和新增监察矿井情况,在编制月计划时可适当增加矿井监察次数。
6、年月由主管局长负责对各局机关各有关处室执行计划情况进行总结,并将结果作为对各分局和局机关有关处室年度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