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编制2007年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的意见》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6]6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日常工作情况,认真分析研究了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的实际状况,编制出2007年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执法工作计划。现呈报国家局,请予审批。
一、编制目的
为强化煤矿安全国家监察,规范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行为,落实煤矿安全监察职责,围绕瓦斯治理、整顿关闭、安全基础管理等重点工作,切实开展好三项监察,提高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效能,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努力减少一般事故,促进山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结合山西煤矿实际情况,编制本计划。
二、编制依据
1.《安全生产法》;
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3.《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
5.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编制2007年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的意见>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6〕61号);
6. 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状况;
7.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执法工作力量;
8.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编制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原则。认真履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能,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肃查处各种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
二是坚持强化国家监察,落实两个主体责任的原则。通过国家监察促进地方政府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加大整顿关闭工作力度,加快关闭进度,提升执法层次,推进执法创新,提高执法效能,督促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安全基础管理,排查、整治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打好瓦斯治理攻坚战。
三是坚持量力而行,突出重点的原则。针对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着力解决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特别加强对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监察,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
四是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的原则。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力求与省局监察执法工作能力相适应,具有可操作性。
五是坚持计划监察,严格考核的原则。全局统筹安排,优化监察力量,细化监察任务,严格组织实施执法工作计划;建立执法考核机制,完善监察责任体系,促进各项监察目标的落实。
四、山西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截至2006年底,山西省共有各类煤矿 3455
对,其中:国有重点煤矿131对(含21对建设矿井),国有地方煤矿433对(含74对建设矿井)乡镇煤矿2891对(含176对在建矿井和35对技改矿井)。在3149对生产矿井中,突出矿井11对(其中国有煤矿6对);高瓦斯矿井236对(其中国有煤矿86对);受水害威胁的矿井共347对(其中国有煤矿177对);开采自燃、易自燃煤矿1770对(其中国有煤矿86对)。
2004年全省各类煤矿共发生死亡事故184起,死亡485人。其中:发生一次死亡1-2人事故153起,死亡183人;发生一次死亡3-9人事故22起,死亡98人;发生一次死亡10-29人事故6起,
死亡102人;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事故3起,死亡102人。
2005年全省各类煤矿共发生死亡事故165起,死亡490人。其中:发生一次死亡1-2人事故134起,死亡155人;发生一次死亡3-9人事故21起,死亡87人;发生一次死亡10-29人事故8起,
死亡140人;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事故2起,死亡108人。
2006年全省各类煤矿共发生死亡事故153起,死亡491人。其中:发生一次死亡1-2人事故127起,死亡148人;发生一次死亡3-9人事故17起,死亡92人;发生一次死亡10-29人事故6起,
死亡114人;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事故3起,死亡137人。
连续三年平均数:事故起数168起,死亡489人。其中,1-2人事故138起,死亡162人;3-9人事故20起,死亡92人;10-29人事故7起,
死亡119人;30人以上事故3起,死亡116人。
五、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机关基本情况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机关设有11个处(室):安全监察一处、安全监察二处、事故调查处、科技装备处、执法监督处、人事培
训处、办公室、财务处、政策法规处9个职能处室,另设置有纪检监察室、机关党委2个非业务处室。我局人事培训处、办公室、财务处、纪检监察室、机关党委还担负着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综合管理工作。目前局机关编制75人,其中:23人按照工作职责不直接从事监察执法工作(办公室3人负责两局的政务信息、公文处理、保密、档案、提案、人民群众来访等工作;财务处3人负责两局日常财务管理、审计、出纳等工作;人事培训处4人负责两局机构编制、干部管理、人事劳资、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外事等工作;机关党委3人、纪检监察室6人负责两局党务、纪检监察事务工作;政策法规处4人负责法制建设、重大政策研究、重要报告起草和新闻宣传等工作),2007年实际直接从事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的煤矿安全监察员52人员(包括6名局领导)。
六、监察执法工作日的确定
(一)总监察执法工作日
总工作日=法定工作日×监察员数量=251×52=13052
说明:全年365天;全年共52周,包括元旦、春节、五一、国庆节假日10天,全年法定假日114天,法定工作日为365-114=251天。能直接从事日常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的煤矿安全监察员52人。
(二)三项监察执法工作日
三项监察执法工作日=总监察执法工作日-其他监察工作日-检查地方监管部门工作日
(三)其他监察工作日
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的颁发和管理2836工作日;
主要从事煤矿生产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延续、新井发证、改扩建矿井换证等工作。2007年全年预计有1984个煤矿办证,其中:1101个煤矿需延期、一般变更换证(其中国有煤矿267个);783个是变更能力、事故矿延期、开采技术条件变化延期的,需重新审核安全生产条件;100个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批复后,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1)100个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和783个重新审查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平均受理审查2次,参加4人,每个工作日审查4个。
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矿数+重新审查安全生产条件矿数×(受理次数审查次数)×参加人数-审查个数=(100+783)×2×4÷4=1766工作日。
(2)安全许可证延期、一般变更1101矿,平均受理审查1.3次,平均每3人每个工作日审查8个。
安全许可证延期矿井数×受理审查次×审查人数-审查个数=1101×1.3×3÷8=536工作日。
(3)在政务大厅受理、制作审查公告1.3人负责。
法定工作日×参加人数=251×1.3=326工作日。
(4)承办处室集体研究、起草文件、印发文件、计算机数据库录入2人负责,每周2天。
参加人数计×52周×工作天数=2×52×2=208工作日。
2.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的考核、发证预计需要180工作日;
(1)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部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的考核,全年计划考核9350人(煤矿主要负责人2974人、部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6430人),每期考核800人,全年12次,每次参加4人,每次2天。
每年考核次数×参加人数×每次天数=12×4×2=96工作日。
(2)按照考核数合格率90%计算,合格人数9350×90%=8415人,每次制证、验印、发证等工作,每月工作5天,1人负责。
工作月数×参加人数×每次天数=12×1×5=60工作日。
(3)证书变更、补证等,1人负责,每月工作2天。
工作月数×参加人数×每次天数=12×1×2=24工作日。
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1386个工作日;
2007年预计127矿次(国有重点煤矿21矿次、地方国有36矿次、乡镇煤矿70矿次),需要进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1)全年预计有74个建设项目(国有煤矿24个、乡镇煤矿50个)进行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
国有煤矿每次参加4人,乡镇煤矿每次参加3人,每次审查2天。其中:
国有煤矿建设项目数×参加审查人数×每个项目审查天数=24×4×2=192工作日。
乡镇煤矿建设项目数×参加审查人数×每个项目审查天数=50×3×2=300工作日。
(2)全年有53对建设矿井(国有煤矿33个、乡镇煤矿20个)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国有煤矿每次参加6人,乡镇煤矿每次参加5人,每次验收3天。其中:
国有煤矿建设项目数×参加审查人数×每个项目审查天数=33×6×3=594工作日。
乡镇煤矿建设项目数×参加审查人数×每个项目审查天数=20×5×3=300工作日。
4.煤矿伤亡事故调查处理2039个工作日;
按我省2004、2005、2006年三年平均发生煤矿安全生产事故168起,预计2007年发生事故起数168起。其中,1-2人事故138起;3-9人事故20起;10-29人事故7起;30人以上事故3起。
(1)重特大事故抢险
①重大事故抢险。预计全年发生事故20起,省局需派出3人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协调、指导,每起事故工作6天。
重大事故起数×派出人员×工作天数=20×3×6=360工作日。
②特大事故抢险。预计全年发生事故7起,省局需派出5人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协调、指导,每起事故工作6天。
特大事故起数×派出人员×工作天数=7×5×6=210工作日。
③特别重大事故抢险。预计全年发生事故3起,省局需派出6人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协调、指导,每起事故工作10天。
特别重大事故起数×派出人员×工作天数=3×6×10=180工作日。
(2)一般事故抢险
一般事故的抢险有两种情况省局需派员进行现场指导。一是举报事故死亡人数较多,二是抢险工作比较复杂。省局派人参加的事故起数约占2007年一般事故预计数的10%,预计14起。每起派出2人,工作4天。
一般事故起数×派出人员×工作天数=14×2×4=112工作日。
(3)事故调查处理
①重大事故调查处理
重大事故调查处理,预计全年发生事故20起,省局需派出人员赶赴事故现场,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原因分析,每起事故参加2人,工作2天。
重大事故起数×派出人员×工作天数=20×2×2=80工作日。
事故处理请示审议:每起参加6人,工作1天。
重大事故起数×参加人员×工作天数=20×6×1=120工作日。
事故批复起草、签字、打印、发文:每起参加2人,工作1天。
重大事故起数×参加人员×工作天数=20×2×1=40工作日。
②特大事故调查处理
特大事故调查处理,预计全年发生事故7起,省局需派出人员赶赴事故现场,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原因分析,绘制图纸、整理影像资料、编写技术报告每起事故需参加4人,工作10天。
特大事故起数×派出人员×工作天数=7×4×10=280工作日。
整理调查取证材料、划分责任事实、拟定事故调查报告、材料装订每起事故需参加3人,工作5天。
特大事故起数×参加人员×工作天数=7×3×5=105工作日。
向局党组汇报、与其他部门协调、签字、征求省政府意见、起草事故请示等需参加2人,工作5天。
特大事故起数×参加人员×工作天数=7×2×5=70工作日。
向国家局汇报等需参加2人,工作3天。
特大事故起数×参加人员×工作天数=7×2×3=42工作日。
代省政府起草向各有关部门转发文件、向分局(局)转发需1人,工作2天。
特大事故起数×参加人员×工作天数=7×2×1=14工作日。
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家局组织调查处理,省局配合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原因分析、绘制图纸、整理影像资料、编写技术报告,需参加5人,工作25天。
特别重大事故起数×参加人员×工作天数=3×5×25=375工作日。
配合整理调查取证材料、划分责任事实、材料装订需参加5人,工作3天。
特别重大事故起数×参加人员×工作天数=3×5×3=45工作日。
代省政府起草向各有关部门转发文件、向分局(局)转发需1人,工作2天。
特别重大事故起数×参加人员×工作天数=3×1×2=6工作日。
5.煤矿安全生产举报案件的核查280个工作日;
2006年省局接到隐瞒事故举报案件347起,预计2007年各类举报案件320起,省局需对20起举报案件进行核查,每起2人核查,工作7天。
核查案件起数×核查人员×工作天数=20×2×7=280工作日。
6.参与地方政府及上级机关组织的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404个工作日;
(1)参加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等组织的对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检查,每年不少于3次,每次参加4人,工作7天。
监察次数×参加人员×工作天数=3×4×7=84工作日。
(2)参加省政府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2007预计开展4次,每次参加6人,检查工作10天。
参加次数×参加人员×工作天数=4×6×10=240工作日。
(3)参与省煤炭资源整合有偿使用工作督查组,每年2次,每次参加4人,工作10天。
参加次数×参加人员×工作天数=2×4×10=80工作日
7.听证、复议、学习、考核、会议、资料整理归档,统计分析等2927 个工作日;
(1)学习、培训、资料整理归档,统计分析预计需要1844 工作日。
①根据山西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要求,每月不得少于2个整天的政治理论学习,全年每人24个工作日;廉正教育(上党课、集中辅导、观看廉正教育录象、普法考试等)全年每人5个工作日;全年共需:学习天数×参加人数=29×52=1508工作日。
②根据〈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人发[1996]52号)第九条:公务员培训每年、人不少于7天。国家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员培训考核办法〉的通知(煤安监人字[2002]59号)规定,煤矿安全监察员年度培训40个学时。全年每人6个工作日,全年共需:学习天数×参加人数=6×52=312工作日。
③批复分局执法计划、协调省局与分局执法计划,每月1人1天,全年共需:12×1=12工作日。
④每月统计、分析执法情况并上报,每月1人1天,全年共需:12×1=12工作日。
(2)考核。预计需735 个工作日
对分局进行工作目标考核,每年两次,每次参加6人,每次工作20天(10个分局)。
考核次数×参加人数×工作天数=2×6×20=240工作日;
对分局领导班子进行年终考核,每年一次,每次参加3人,每次1.5天。
考核分局数×参加人数×工作天数=10×3×1.5=45工作日。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审查验收、培训考核发证、质量标准化验收等工作,全省36个队,每队2人参加,工作2天。
矿山救护数量×验收人数×工作天数=36×2×2=144工作日。
对20个培训机构进行验收,3人参加,对每个机构验收1天。
培训机构×验收人数×工作天数=20×3×1=60工作日。
对煤矿安全中介机构计量认证、资质认证、核查16个煤矿安全中介机构,每个机构2人参加,工作3天。
认证机构数×参加人数×工作天数=16×2×3=96工作日。
开展一次对煤矿安全中介机构业绩及运行情况考核,考核25家中介机构,3人参加,每个单位考核2天。
中介机构数×参加人数×工作天数=25×3×2=150工作日。
(3)行政复议、听证需要60个工作日
预计发生行政复议、听证案件共3起,每起案件需要4人参加处理,工作5天。
需复议案件×参加人员×工作天数3×4×5=60工作日。
(4)参加有关会议,预计需要288个工作日
参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全年预计26次,每次4天,其中10次派1人参加,16次派2人参加。
1人参加的会议次数×每次会议天数×每次参加人数+2人参加的会议次数×每次会议天数×每次参加人数=1×10×4+16×4×2=168工作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视频会议,全年12次,平均每次参加17人,每次半天。
会议次数×参会人数×会议天数=12×17×0.5=102工作日。
参加省政府或省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会议,全年预计18次,每次半天,每次参加2人。
参加会议次数×每次会议天数×每次参加人数=18×0.5×2=18工作日。
8.公务员法定年休假预计516个工作日;
52名监察员中,工龄20年以上的有50名,按规定每人年休假10天;工龄10年以上20年以下的2名,每人每年休假8天。
年休假=50×10﹢2×8=516工作日。
9.调度值班预计114个工作日;
法定节假日安排1人24小时值班。
法定节假日×值班人数=114×1=114工作日。
10.病事假预计260个工作日;
按平均每年每人请假5天计算。
每年每人平均病事假天数×需请假人数5×52=260工作日。
11.上级机关安排的其他任务预计112个工作日。
省际间监察、考察、调研等合计4次,每次4人,每次7天。
次数×参加人数×工作天数=4×4×7=112工作日。
以上11项合计占用:
2836+180+1386+2039+280+404+2927+516+114+260+112=11054工作日。
(四)检查和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日的确定
全省10个重点产煤市,计划每年检查和指导4次,每次4人,每次工作1天。
产煤市数×检查指导次数×检查人数×检查天数=10×4×4×=160工作日
(五)三项监察工作日确定
三项监察执法工作日=总监察执法工作日-其他监察工作日-检查地方监管部门工作日=13052-11054-160=1838工作日
六、三项监察执法安排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机关主要负责对全省煤矿开展重点监察和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根据监察执法力量,同时考虑辖区内煤矿数量、分布、灾害程度、生产规模、监察执法路程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计划监察执法对象,测算监察矿次和监察执法工作日,克服实际困难,加班加点,集中力量计划安排监察150矿井、170矿次,20个培训机构,共1848工作日。
(一)重点监察
1.重点监察的内容:
(1)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情况:矿井是否定期进行通风能力核定,安排作业计划时是否进行通风能力核算,按实际供风量核定采煤工作面、采区和矿井的产量,风量是否达到计划风量。
(2)矿井通风系统情况:矿井及主通风机是否实现了双回路供电,主通风机房设施安装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生产水平和采区是否实现了分区通风,采区是否有专用回风巷,进、回风巷是否贯穿整个采区,不存在一段进风、一段回风问题,。
(3)矿井通风设施情况:矿井主要通风巷道是否畅通,风速是否符合规定,采空区是否做到及时封闭,通风设施设置是否合理、可靠,是否有临时设施代替永久设施现象。
(4)局部通风情况: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掘进工作面是否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供电,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5)安全检测仪器情况:矿井是否配备了足够数量的"一通三防"安全检测仪器仪表,并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否按规定进行维修、检定、校正,确保正常使用,灵敏可靠。
(6)瓦斯管理情况:矿井是否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自燃倾向性等鉴定资料是否按规定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瓦斯检查工、爆破工、主通风机操作工等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证件是否有效;矿井是否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瓦斯检查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和请示报告制度,有无空班漏检、虚报瞒报现象;矿井排放瓦斯、贯通巷道、管理盲巷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规定,责任是否明确,有无贯彻落实记录;采煤工作面回风流瓦斯按1.5%管理和采用专用排瓦斯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井下作业地点有无瓦斯积聚和瓦斯超限作业现象。
(7)瓦斯抽放和防突情况:矿井和采掘工作面是否存在符合抽放瓦斯条件而未进行抽放的情况;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严格执行了"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8)瓦斯监测监控情况: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装备了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监控系统的功能设置、监测监控参数、各种传感器设置、设备配置、维修调校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运行是否正常;采、掘工作面等地点是否按规定位置和数量要求设置瓦斯传感器;瓦斯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及断电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高、突矿井的采煤工作面上隅角是否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是否能控制其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
2.重点监察对象、监察矿次及工作日
一是国有煤矿中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二是近年来曾经发生过瓦斯事故的矿井。三是乡镇煤矿中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作为重点监控对象,从中抽出一部分矿井开展重点监察。计划监察20对矿井、40矿次,需1208工作日。其中:
(1)在国有高瓦斯突出矿井中选择13对安全风险程度较高的矿井作为重点监察对象。主要包括国有重点9个(同煤集团云岗矿、四台矿、焦家寨矿、刘家梁矿;阳泉煤业集团:一矿、二矿、新景矿;山西焦煤集团:杜儿坪矿、沙曲矿;),国有地方煤矿4个(阳泉市:大阳泉煤矿、南庄煤矿;晋城市:西冯街煤矿、永红煤矿)。全年监察2次,每矿次参加10名监察员,每矿监察4天。
监察矿次×监察人数×每矿监察天数=26×10×4=1040个工作日。
(2)对乡镇煤矿中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和资源整合的煤矿,开展重点监察。对晋城市芹池煤矿、嘉峰煤矿、平山煤矿、张沟煤矿;长治市石柏沟煤矿;朔洲市怀仁柴沟煤矿;吕梁市庙湾煤矿共7对突出矿井,全年监察2次,共监察14矿次,每矿次参加6名监察员,每矿监察2天。
监察矿次×监察人数×每矿监察天数=14×6×2=168工作日。
(二)专项监察
全年拟开展3项专项监察。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专项监察;煤矿安全装备专项监察和煤矿职业危害专项监察;煤矿安全培训专项监察和煤矿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专项监察。计划监察130对矿井,需640工作日,具体如下:
1.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专项监察;
(1)监察主要内容
①对未经或越权核准、未审批安全设施设计的项目,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
②对于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未及时修改设计并重新报批的,未经批准而对原设计内容作出重大变更组织施工的,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
③对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的,改扩建煤矿施工与生产区域交叉、不能保障安全生产的,超期进行联合试运转的,责令建设单位停止生产;
④对建设施工单位不按安全法规和标准施工的,要依法予以纠正和查处;
⑤对施工、监理单位资质不符合规定的,要责成建设单位予以清退;
⑥同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并作出相应处罚,将情况及时报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2)监察对象、监察矿数及监察工作日
2007年计划对单独保留已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又进行改建、扩建或部分新建矿井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进行专项监察,监察50个矿,每矿4名监察员参加,平均每矿2天。
监察矿数×监察人数×每矿监察天数=50×4×2=400工作日。
2.矿用安全设备专项监察和职业危害防治专项监察
(1)监察主要内容
煤矿双回路供电;矿井通风、压风、排水、提升四大件固定设备及井下电气设备等在内的矿用安全设备的管理、使用情况,是否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测定,"MA"标志产品和超期服役设备及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的使用及整改情况。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噪声等治理设施、措施与监测落实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发放和使用情况;从业人员的职业危害教育培训情况。
(2)监察对象、监察矿数及监察工作日
计划监察30对矿井;其中:国有重点煤矿10对(山西焦煤集团:三交河矿、朱家店矿、杜儿平矿、西铭矿;大同煤业:轩岗公司;阳泉煤业公司:三矿;潞安矿业集团:常村矿、漳村矿;晋城无烟煤集团:潘庄矿、寺河矿)。乡镇煤矿监察20对矿井。国有重点煤矿每矿5名监察员参加,每矿监察2天,乡镇煤矿2名监察员参加,每矿监察1天。
国有重点煤矿监察矿数×监察人数×每矿监察天数=10×5×2=100工作日。
乡镇煤矿监察矿数×监察人数×每矿监察天数=20×2×1=40工作日
3.煤矿安全培训专项监察、煤矿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专项监察
(1)监察主要内容
在安全培训方面: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实施情况;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安全资格证上岗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操作资格证上岗情况;新工人岗前培训及日常教育培训情况;煤矿企业建立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情况(主要检查课时、课程设置、实验操作、教材等是否符合教学大纲规定;专兼职教师是否符合要求等)。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管理方面: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使用范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专项核算,是否做到足额提取使用情况。
(2)监察对象、监察矿次及监察工作日
计划监察50对矿井、20个培训机构,每天监察一矿(培训机构),每矿2名监察员参加。
监察矿数×监察人数×每矿(培训机构)监察天数=50×2×1=100工作日。
(三)定期监察
按照国家总局、国家煤矿安全局、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工作的统一部署,针对重点监察和专项监察矿井的情况,适时开展定期监察工作。
七、措施和要求
(一)要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计划,确保执法计划执行的严肃性,因上级监察工作部署和不可预见等因素确需进行计划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修订。
(二)围绕打好两个攻坚战,强化重点煤矿的监察执法。突出重点地区、重点矿井和采区,加强瓦斯防治"十二字"方针特别是"先抽后采"措施落实的监察,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要加强对基建、改扩建矿井安全监察,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增强依法建设意识。
(三)推进监察执法创新,进一步提高执法效能。提升执法层次,采取超前监察、备案监察等多种方式,对重点地区、重点矿井、重点问题等实施重点监控。加强与地方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通过工作通报、信息交流、联席会议,构建协调工作机制,增强执法的实效性。
(四)加强安全监察执法,推进两个责任主体责任落实。加大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察,督促煤矿企业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考核体系。督促企业加强和改进安全基础管理,建立安全投入机制,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突出、难点等问题开展联合执法。
(五)认真做好监察执法工作总结。根据监察执法工作计划,明确监察的具体内容、监察方式、监察力量安排、处理措施等,
做到有的放矢。同时,及时进行执法总结和综合分析,进一步加强监察执法基础工作,促进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责任的落实。
二00七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