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编制2007年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的意见》(煤安监监察[2006]61号)要求,为了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计划性、针对性,规范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行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认真开展"三项监察"(即: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工作,结合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合署办公的实际情况,以及分局现有监察力量和资源,根据2006年的监察执法工作情况,制定2007年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
一、北京市煤矿基本情况
截止到2006年底,北京市共有各类煤矿48个,其中国有煤矿4个,乡镇煤矿44个,所有煤矿均为低瓦斯矿井。
二、监察人员的确定
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在册人员17人,其中借调国家安全生监管管理总局人事司1人,借调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监管处2人,纪检组副组长兼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处处长1名,分局综合办公室4人,直接从事煤矿安全监察的人员共9人(包括1名分管副局长)。
三、监察执法工作日的确定
(一)监察工作日的确定。
总监察执法工作日=法定工作日×监察员数量
法定工作日为251,直接从事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人员为9人。
总工作日=251×9=2259
(二)三项监察执法工作日的确定。
三项监察执法工作日=总工作日-非监察执法工作日-其他监察执法工作日
(三)非监察执法工作日的确定
1、学习、培训、考核、会议等335个工作日;
2、公务员法定年休假56个工作日;9人*5天=45
3、病、事假56工作日;9人*7天=63
非监察执法工作日总计:443
(四)其他监察执法工作日的确定。
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54个工作日;
6个煤矿*3天*3人=54
2、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的考核、发证80个工作日;
4次*2人*10天=80(一年举办4次,其中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2次,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2次)
3、煤矿伤亡事故调查处理300工作日;
20起*3人*5天=300(三年煤矿事故平均起数为基数)
4、煤矿安全生产举报案件的核查120个工作日;
60起*2人*1天=120(2006年共接到各类举报60起)
5、整理档案、撰写信息、总结、统计分析等:
12次*5天*3人=180(三个监察室每月起草信息4天,档案、总结、统计1天,共5天)。
6、机关值班90个工作日; 9人*10天=90。
7、上级机关安排的其他任务103个工作日。
8、机动工作日:70个。
以上总计:997工作日
8、对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京煤矿集团的检查指导:4次*4人*3天=48个工作日。
9、以北京市安办的名义,督促房山、门头沟区政府按照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方案和计划,完成煤矿整顿关闭任务,并组织联合验收,8次*5天*5人=200个工作日。
以上小计:224工作日
总计其他监察执法工作日为1245。
(五)三项监察执法工作日的确定
三项监察执法工作日=2259-443-1245=571
二、三项监察计划
(一) 重点监察。
全年28矿次(84个工作日),14个重点煤矿每年监察2次,共计28次。
1.重点监察范围。
(1)小煤矿2006年发生死亡事故的确定为重点煤矿:房山区北京市大村煤矿、北京市周口店龙山煤矿、北京市柿子树沟煤矿、北京安吉煤矿、北京唐上煤矿、北京市四马台煤矿、北京市莲花庵第六煤矿;
(2)房山区北京市新兴枣园煤矿、门头沟区北京西宝煤矿、北京西达么煤矿。
(3)国有煤矿木城涧煤矿、长沟峪煤矿、大安山煤矿、大台煤矿。
2.重点监察内容。
(1)煤矿各级岗位责任制、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规定
的十五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通风系统、采掘工程、避灾
路线等图纸的完善和落实情况;
(2)煤矿建立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制度以及建立重大隐患登记台帐的情况;
(3)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的落实情况;
(4)煤矿安全分析会记录薄等六种表格的落实情况;
(5)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落实情况;
3.计划监察时间:1-12月
4.责任处室:监察一、二、三室
(二)专项监察。
全年60矿次(145个工作日)。
1.一通三防专项监察。
(1)监察内容:
①煤矿瓦斯检查及"一炮三检"制度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②煤矿通风设备、设施的完善、可靠情况;
③煤矿防灭火器材、设施的完善、有效情况;
④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情况;
⑤煤矿防尘系统、设施的完善情况;
⑥煤矿井下永久密闭和盲巷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2)计划监察时间:1-12月
(3)计划监察矿次:10(30个工作日)
(4)责任处室:监察一、二、三室
2.顶板管理专项监察。
(1)监察内容:
①煤矿顶板管理制度的制定、完善和落实情况;
②煤矿顶板管理的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完善和针对性;
③煤矿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工作面顶板管理情况;
④煤矿职工对顶板管理知识的掌握、操作的规范性。
⑤煤矿井下地质变化带安全技术措施制定落实情况。
(2)计划监察时间:1-12月
(3)计划监察矿次:15(45个工作日)
(4)责任处室:监察一、二室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专项监察。
(1)监察内容:
①煤矿年度培训计划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②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③煤矿教育培训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2)计划监察时间:1-12月
(3)计划监察矿次:15(30个工作日)
(4)责任处室:监察三室
4.职业危害预防工作专项监察。
(1)监察内容:
①煤矿为职工发放劳保用品以及职工使用情况;
②煤矿井下防尘管路供水、产尘点喷雾洒水情况;
③煤矿井下岩石掘进湿式打眼情况;
④国有煤矿主要产尘点的监测情况;
⑤国有煤矿对接尘人员定期体检情况。
(2)计划监察时间:1-12月
(3)计划监察矿次:20(40个工作日)
(4)监察处室:监察三室
(三)定期监察。
全年定期监察64矿次(342个工作日)
1.对产煤乡镇和昊华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的检查指导。
20次*6人=120个工作日
(1)检查主要内容:
①两区产煤乡镇政府和昊华公司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有关文件、规定的情况;
②两区产煤乡镇政府和昊华公司对本辖区内煤矿的检查情况;
③两区产煤乡镇政府和昊华公司督促检查本辖区内煤矿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2)计划监察时间:6、12月
(3)计划监察次数:20次(120个工作日)
(4)责任处室:监察一、二、三室
2.矿井防治水定期监察。
(1)监察内容:
①煤矿对采空区、老塘积水、周围采掘、地面塌陷等了解和掌握情况;
②煤矿防治水的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完善、贯彻落实情况,是否执行了 "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 的水害防治原则;
③煤矿探水设备的备用和完好,排水系统完善情况。
(2)计划监察时间:6、8月
(3)计划监察矿次:10(30个工作日)
(4)责任处室:监察一、二室
3.三项费用定期监察。
(1)监察内容:
①煤矿制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以及按规定使用的情况;
②煤矿风险抵压金的交纳和使用情况;
③煤矿按规定交纳工伤保险情况。
(2)计划监察时间:1-12月。
(3)计划监察10矿次(30个工作日)。
(4)责任处室:监察三室
4.对重点以外的煤矿定期监察。
(1)计划监察时间:1-12月。
(2)计划监察次数:每个煤矿监察1次,计34矿次,102个工作日。
(3)责任处室:监察一、二室。
5.集中监察执法。
每年组织2次集中监察执法活动,每次检查煤矿5处,计10矿次(60个工作日)责任处室:监察一、二、三室。
综上所述,分局全年监察煤矿152矿次(571个工作日)。其中重点监察矿井28矿次(84工作日),专项监察矿井60矿次(145个工作日),定期监察矿井64矿次(342个工作日,
包括对产煤乡镇和昊华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的检查指导的120个工作日)。
三、对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京煤矿集团的检查指导
按照79号文件的要求,每季度对产煤区地方煤矿监管部门和京煤集团检查和指导一次,共计48个工作日。
责任处室:监察一、二、三室。
四、督促两区政府落实整顿关闭计划,对已关闭煤矿开展督查活动
按照北京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方案和计划,2005年关闭了83个煤矿269个井口,2006年关闭了31个煤矿。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特别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以及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煤矿整顿关闭的有关要求,积极开展煤矿整顿关闭的督查工作。
全年以市安办的名义,督促房山、门头沟区政府按照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方案和计划,完成煤矿关闭任务,并组织联合验收;组织对已关闭煤矿开展督查活动;督查区、乡镇政府巡查已关闭煤矿的情况。全年8次,每次5人,每次5天,共计200个工作日。
责任处室:监察三室
五、工作要求
(一)监察执法工作要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监察执法人员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加强学习和研究,进一步提高监察执法工作水平。
(二)监察执法工作中要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监察执法人员要增强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廉政意识,首都意识,进一步提高综合素质,不断加强队伍自身建设。
(三)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严格查处煤矿事故。在事故调查处理中,要实事求是,依法调查取证,秉公执法。做到执法主体合法,适用法律合法,执法程序合法,处罚对象合法,树立分局"执法严,作风廉"的形象。
(四)严格依法监察,监督煤矿企业做到政令畅通,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在执法中,发现停产整顿煤矿假停产、真生产的,一律提请政府予以关闭;在督查中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1个月内3次发现煤矿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3个月内2次发现煤矿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提请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五)加强与地方监管部门沟通和配合,充分发挥国家监察职能。根据监察执法中煤矿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定期向对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加大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力度。
(六)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强与发展改革、国土、工商、公安及监察等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完善工作通报、信息交流、联席会议和联合执法制度,突出国家监察的权威性,打好"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攻坚战。
(七)严格按照监察执法工作计划执行,确保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的严肃性,完成全年监察执法工作任务。
(八)根据各阶段我市煤矿安全生产的形势和分局工作计划,每月20日前监察一、二、三室制定下月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由监察三室汇总后,于25日前报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