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函〔2008〕8号
 
关于下达2008年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到期换证和定期监督评审计划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甲级检测检验机构:

  根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08年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到期换证和定期监督评审计划下达给你们(详见附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资质到期换证和定期监督评审工作按照总局第12号令第五条的规定,由做出资质许可的管理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二、资质到期需要延续的机构,提前6个月向资质证书颁发机关提交资质认定申请书。

  资质到期换证评审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通用准则》(安监总规划[2007]28号)中的全部要素和申请的全部业务范围进行评审。

  三、定期监督评审主要针对《资质认定评审通用准则》中

  的下列要素进行:组织、管理体系、文件控制、不符合工作的控制、改进、内部审核、管理评审、人员、检测检验方法及方法的确认、仪器设备、检测检验结果的质量保证、结果报告。此外,还要核查其主要检验业务的技术能力维持情况,查证上次评审要求的整改落实情况,检查其工作行为的规范性及资质证书的使用情况(检验业务是否在授权范围内、授权签字人是否在授权领域内签字等)。

  增项或变更评审与定期监督评审合并进行的,必须在监督评审前2个月提出增项或变更申请。

  四、资质到期换证和定期监督评审技术审查、专家评审等技术服务工作由资质管理机关委托设在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的检测检验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评审专家组在完成评审工作后,要向资质管理机关提交评审报告,并向规划科技司报书面评审情况综述。

  五、评审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纪律和规定,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公正地进行评审,严禁出具虚假评审报告。

  六、对监督评审确认存在严重问题的机构,资质管理机关将根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七、检测检验技术服务机构联系电话:010-64812560,64955274

  附件:2008年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到期换证和定期监督评审计划表

  二00八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