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甲级检测检验机构:
根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通用准则》(安监总规划[2007]28号)的有关规定,评审专家组对国家安全生产上海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中心等6个甲级机构进行了资质增项和变更现场评审,经研究,予以认定。
附件:1.批准增加、变更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
2.批准增加、变更的授权签字人及其授权签字领域
二○○八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