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甲级检测检验机构: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通用准则》(安监总规划[2007]28号),加强资质认定管理工作,确保资质认定工作的持续有效性,2007年,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了资质监督检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支持和参与下,顺利完成了各项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2007年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监督管理总体情况
按照2007年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工作会议和《关于下达2007年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换证和定期监督评审计划的通知》(规划函[2007]5号)的要求,2007年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监督检查的重点是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机构行为的规范性,并对检测检验能力进行核查,总体情况是:
1.2007年,贯彻实施总局第12号令和检测检验资质认定通用准则,规范了行政许可,推动了检测检验机构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的提高,主要表现在:一是资质管理机关对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化;二是监督评审制度促进了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组织管理水平,机构的管理体系依据《通用准则》的要求逐步完善;三是检测机构的人员素质、技术能力有很大提高,设备设施、环境条件、技术大为改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地位得到提升,受到重视和肯定。
2.对资质到期应换证的机构进行了全面的资质认定评审。2007年资质到期应换证的甲级机构21个、乙级机构27个,已完成换证或专家评审工作的分别为甲级20个(含整合为1个的3个机构)、乙级26个(含1个机构资质注销),完成95.8%;
3.实施了由总局专家组参加的定期监督评审。计划评审甲级机构12个、乙级机构29个,已完成监督评审分别为甲级11个、乙级28个(含3个机构资质注销),有2个机构申请延期评审,完成95%(监督评审情况和结论详见附表);
4.由总局实施不定期监督检查的甲级机构2个、乙级机构2个;各省安监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内所有乙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了不少于1次的监督检查。注销乙级机构资质3个;
5.2007年新批准的甲级机构1个、乙级机构20个。截止2007年底,全国共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甲级机构39个、乙级机构86个。
二、2007年监督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通过监督检查,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意识不强,机构管理体系不符合总局12号令和《资质认定评审通用准则》的要求,有的机构新的检测检验项目不经过审批程序开展检测检验工作,有的以计量认证的范围作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开展工作,这样的机构有8家。
2.机构的基本条件不能满足总局12号令的要求。有9家机构存在一项以上基本条件不满足要求,其中,注册资金数量不满足要求6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数量不满足要求6家,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满足要求1家。
3.机构在内部体系管理上存在不足。主要是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没有纳入高层管理者的有12家,占33%;未指定高层管理者代理人及关键岗位人员未经授权或职责不清的有15家,占41.7%;内审、管理评审流于形式或不符合要求的机构有15家,占41.7%,有的未按规定进行管理评审,有的甚至没有建立内审与管理评审制度;机构基本信息或管理层发生变化未向资质管理机关报告和备案的2家;未能及时跟踪标准变化,经评审专家指出的7家等等
4.设备管理的问题突出。有3家机构的设备不能满足检测检验的要求;设备状态标识、唯一性标识不符合要求的有8家;设备计量溯源存在问题的达14家,其中有6家机构存在设备不经计量就投入使用或计量过期仍使用的问题。
5.原始记录与检测检验报告不规范。检测检验报告格式、唯一性标识使用不规范的5家;原始记录、检测检验报告信息不全,不能反映检测检验全面情况的有9家。此外,还有5家机构被测物品管理存在问题。
6.忽视日常安全管理,有7家机构没有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或自身的安全防护存在问题。2007年12月27日17时,甘肃省兰州金泰矿用安全产品检测检验有限责任公司安全仪器检测室主任带领3名实习生进行甲烷标准气样配气,操作不慎,致使甲烷气瓶爆炸,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重大事故。
7.省局在资质管理上不规范。监督评审的36家机构中,仍有9家机构未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07〕40号)的要求,于2007年12月31日前更换新的证书与印章。
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督检查工作
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对改变资质管理机关重认定、轻监督的做法,提高管理水平,有效维持机构的已认定技术能力和管理体系,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监督检查工作应形成闭环,对拖延、因故未接受监督检查以及监督检查中发现严重问题的机构,应有处理意见,以保证监督检查的严肃性、有效性,防止走过场。
2.监督检查应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凡要求增项、变更与监督检查合并进行的,应该按规定提前提出申请,提交完整的资料,一般不应在检查现场临时要求增加增项、变更的内容。2007年监督检查合并增项、变更的有21家机构,其中,现场临时要求增项、变更的达18家,由于缺乏准备,打乱了正常的工作程序,增加了差错率,降低了工作效率。
3.强化专家监督评审与资质管理机关监督管理的有机联系。专家监督评审要为资质管理机关监督管理提供依据,资质管理机关要根据专家监督评审的结果及时处理,防止出现两张皮现象。要进一步完善监督评审结论、处理意见等可操作性的规定,体现监督评审的公平、公正,并保证总局第12号令和检测检验资质认定通用准则的有效实施。
4.加强对检测检验机构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防止在检测检验工作中发生事故。今后,检测检验机构发生死亡事故,除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要对机构要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并进行整改验收。
附件:2007年度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监督评审情况表
二〇〇八年四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