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管危化字[2004]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工作,现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导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