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已将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IC卡)收取工本费项目予以取消。为实现平稳过渡,并进一步做好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IC卡)管理工作,依据《行政许可法》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局令第20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IC卡)工本费收费项目取消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IC卡)所需的经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或财政部门批准的列支渠道予以保障;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IC卡)所需的经费,申请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IC卡)实行全国统一式样。待统一的式样和技术标准确立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新的式样和技术标准可以自行制作,也可以选购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制的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IC卡)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由其委托的机构颁发,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所属职业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具体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IC卡)制作和发放管理等工作。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需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IC卡),可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职业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订购。
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职业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要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IC卡)的设计和制作进行公开招标,进一步更新设计,降低成本,搞好服务。
五、已经发放但没有到期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IC卡),在有效期内继续使用。2005年1月1日至新版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IC卡)启用前的过渡时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可根据工作需要,自愿选用目前使用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IC卡),订购方式不变。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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