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通知》,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严管、严控。
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停产整顿,整顿期不得少于3个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
(一)超员、超量、超范围生产,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的;
(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三)在禁止时段(时期)违规生产的;
(四)存在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报请省级有关部门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由所在区(市)县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一)为非法生产提供原材料或销售渠道的;
(二)为非法生产提供技术支持或收购非法生产成品、半成品的;
(三)违规使用含氯酸盐等禁用药品的;
(四)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
三、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网点销售非法烟花爆竹产品的,烟花爆竹原材料批发经营企业向非法生产提供原材料的,一律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永久性禁止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烟花爆竹零售店铺(点)销售禁放产品和未粘贴《烟花爆竹封签》产品的,以及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律吊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两年内不得再申请同类经营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