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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烟花爆竹经营人员须办意外伤害保险


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

2008/01/28 10:09
稿件来源:
新疆巴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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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安监局采取三项新举措,确保2008年度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安全。

  一是实施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须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金,从业人员因意外伤害身故,将获20万元赔偿。

  二是严格经营网点设立条件。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公交车站、居民住宅集中聚集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加油加气站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以及高压线变压器等危险设施保持200米的安全距离,严禁在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烟花爆竹零售网点间距不得少于100米。

  三是从严管理烟花爆竹品种。各烟花爆竹经营网点禁止经营属于烟花爆竹所有A级产品、升空类(含无轴旋转类)、属于B、C级摩擦类、烟雾类、属于B级的手持吐珠类产品和摔炮、拉炮、砸炮、擦炮、月旅行、双响、六十珠以上(含六十珠)彩珠筒等禁销产品以及生产、销售使用氯酸钾的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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