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行为,有效遏制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甘肃省嘉峪关市下发了《关于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通告》,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行为。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运输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公安局申请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未取得合法证件从事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活动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生产、经营、运输活动,并将烟花爆竹制品及相关物品等上交公安机关;逾期拒不交出的,除强制收缴外,由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各自职权依法予以处罚。
四、按照“政府牵头、部门联动、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的原则,在市政府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公安、安监、工商、质监、交通、城管等部门和街道、三镇要密切配合,分工负责,履职到位,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五、鼓励群众举报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对举报人员严格保密。凡举报查证属实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包庇、纵容违法行为或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通告》还公布了举报电话以及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联系电话,以方便群众参与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