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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地区四项措施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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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21 12:03
稿件来源:
吐鲁番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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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确保各族人民渡过一个欢乐的春节,吐鲁番地区采取四项措施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

  一是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以公安为主、安监,工商、质监等部门配合进行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没收非法产品,对相关人员采取行政拘留等措施。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统一存放到指定的安全库房,并由公安、安监、工商、质监等部门组织集中销毁。

  二是严格经营许可。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以“控制总量,合理布局、严格准入、方便群众、属地管理”为原则,确定2008年全地区烟花爆竹零售点总量控制在65个之内,同比减少10%。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与经营规模相适应,配备适量消防器材,经营者应具有一定的烟花爆竹经营管理经验和经营能力,同时满足经营安全要求;必须专柜经营、专人销售、专货存放,经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制定安全责任制,采取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必须与安监部门签订安全经营承诺书,保证不经营非法产品和经营管理安全,接受公安、安监、工商、质监部门的监管和消费者监督,严禁转让、转租、转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交纳5000元安全风险抵押金。

  三是强化监管执法。烟花爆竹销售期间,公安、安监、工商、质监等部门集中力量对是全地区内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凡经营非法产品的,没收非法产品,给予行政处罚,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零售许可证;抗拒执法的,相关人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是加大宣传力度。组织经营户开展烟花爆竹有关法律、法规和常识教育培训,所有的经营网点需《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悬挂在售货间醒目位置,严禁使用取暖用煤炉等明火设施,并张贴如“禁止烟火”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购买须知,公布举报电话,提高经营户的依法经营意识。同时,积极面向社会宣传烟花爆竹有关法律、法规,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等安全常识,提高广大居民的自我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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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任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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