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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眉山市安监局出台烟花爆竹十条"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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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14 11:39
稿件来源:
眉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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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防止周边地区烟花爆竹非法生产业主流窜至眉山,以参股投资、借用品牌、销售库存产品及半成品等多种形式,伙同合法生产厂家违法生产,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非法生产活动。近日,眉山市安监局出台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十条"禁令",即:1、严禁擅自技改扩大生产规模;2、严禁在生产区周围租赁民房搭建工房或租赁土地搭棚生产烟花爆竹;3、严禁改变工房用途、超许可范围、超生产能力、超定员、超药量生产烟花爆竹;4、严禁违规使用氯酸钾等禁用药物生产烟花爆竹;5、严禁将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等原材料转卖、租借给非法生产业主;6、严禁收购、储存、转销非法生产业主的烟花爆竹成品或半成品;7、严禁购买非法生产业主提供的产品品牌生产烟花爆竹;8、严禁将自己的产品提供给非法生产业主贴牌生产、销售;9、严禁向非法生产业主提供技术支持;10、严禁违反规定直接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供货。

  凡违反"禁令"者,安监部门将按照"简便、快速、从重"的原则,依法严肃查处,轻者停产整顿,重者直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直至予以关闭。同时要求,对不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以及安全监管走过场,袒护、放任、不作为的有关责任人,将严肃追究行政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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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任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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