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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李仑报道山西省进一步规范对驻矿安监人员的选拔、聘用、培训和监督管理,日前出台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按照安全许可证载明能力确定派驻矿安监人员人数,以21万吨/年为界,低于的矿井派驻1人,等于或高于的矿井派驻不少于2人,基建矿井派驻人数不少于1人。
山西省规定,驻矿安全监督员的选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向社会招聘,经考试、考察合格,择优录用,持证上岗。拟聘用的驻矿安监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试用、考核和签订聘用合同等程序,试用期不少于三个月,试用考核合格后,聘用合同期不超过两年,实行定期轮岗制,在同一煤矿连续工作时限不得超过半年。
驻矿安监员每月下井天数不少于18天,应当建立日常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会同煤矿企业进行“三定”,重大隐患要建立登记台账。其职责为: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对各级政府重大安全措施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下达停产整顿、停止施工、限期整改等行政指令的落实情况;重点监督检查煤矿“一通三访”方面的瓦斯治理、通风系统、通风设备设施、综合防尘、防火等措施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承揽煤矿井下建设、生产单位的安全资质情况;监督煤矿全员安全培训工作和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井下其他从业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新工人岗前培训情况;每日向派出部门汇报所驻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
驻矿安全监督员享有下列权利:发现安全隐患,建议煤矿企业及时改正和整改;监督检查过程中遇到危及矿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以作出立即停止作业、及时撤出相关人员的决定;除坚持每日汇报制度外,对煤矿企业不接受驻矿安监员合理整改建议和遇到重大安全隐患,有权立即向派出部门报告;有权参加所驻煤矿的安全例会;有权针对某项重大安全隐患召开专题会议,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整改。煤矿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安监员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山西:按安全生产能力派驻安监员本报讯记者李仑报道山西省进一步规范对驻矿安监人员的选拔、聘用、培训和监督管理,日前出台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按照安全许可证载明能力确定派驻矿安监人员人数,以21万吨/年为界,低于的矿井派驻1人,等于或高于的矿井派驻不少于2人,基建矿井派驻人数不少于1人。
山西省规定,驻矿安全监督员的选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向社会招聘,经考试、考察合格,择优录用,持证上岗。拟聘用的驻矿安监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试用、考核和签订聘用合同等程序,试用期不少于三个月,试用考核合格后,聘用合同期不超过两年,实行定期轮岗制,在同一煤矿连续工作时限不得超过半年。
驻矿安监员每月下井天数不少于18天,应当建立日常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会同煤矿企业进行“三定”,重大隐患要建立登记台账。其职责为: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对各级政府重大安全措施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下达停产整顿、停止施工、限期整改等行政指令的落实情况;重点监督检查煤矿“一通三访”方面的瓦斯治理、通风系统、通风设备设施、综合防尘、防火等措施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承揽煤矿井下建设、生产单位的安全资质情况;监督煤矿全员安全培训工作和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井下其他从业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新工人岗前培训情况;每日向派出部门汇报所驻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
驻矿安全监督员享有下列权利:发现安全隐患,建议煤矿企业及时改正和整改;监督检查过程中遇到危及矿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以作出立即停止作业、及时撤出相关人员的决定;除坚持每日汇报制度外,对煤矿企业不接受驻矿安监员合理整改建议和遇到重大安全隐患,有权立即向派出部门报告;有权参加所驻煤矿的安全例会;有权针对某项重大安全隐患召开专题会议,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整改。煤矿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安监员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