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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

2008/05/06 17:44
稿件来源:
贵州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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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副省长孙国强
(2008年5月6日)

  一、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我省煤炭已探明储量587亿吨,居全国第五位,资源分布较广,煤种齐全,全省88个县中,产煤县有74个,含煤面积约7万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的40%以上。截至2007年底,全省共有煤矿1557家,设计生产能力1.53亿吨/年。煤炭工业是我省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省的基础工业和支柱产业。我省煤炭工业的建设与发展,对于我省在西部大开发中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缩小与东部地区差距,改变落后面貌,实现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贵州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性跨越的宏伟目标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对减少北煤南运,缓解南方诸省能源短缺局面,推进国家"西电东送"的战略实施,调整国家和区域的能源结构及工业布局,保证国家能源安全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

  贵州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在国家安监总局等国家各有关部门的关心、帮助下,我省煤炭工业取得长足发展。煤矿数量从上世纪末的1.4万余处下降到目前的1557处,无证非法私挖滥采现象得到了遏制;全省煤炭产量从2000年的3025万吨增加到2007年的10846万吨,煤炭百万吨死亡率从21.13下降到4.99,煤矿安全生产状况逐步好转;加大了安全生产投入,从2005年开始,省政府每年安排3000万元煤矿技改资金,煤矿安全技术水平得到提高。2004年至2007年,全省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连续4年实现了"双下降"。

  二、深入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

  瓦斯治理:一是明确了工作重点和工作目标,将国家下达给我省的瓦斯事故控制指标和抽采利用指标分解落实到了全省9个市(州、地)和重点监控的12户煤炭企业,召开了全省贯彻煤矿瓦斯防治行业标准座谈会,组织相关设计、评价单位对《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煤矿瓦斯抽放规范》、《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等国家一系列行业标准进行了认真学习和贯彻。二是结合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组织省内瓦斯治理专家对盘江、水城、六枝、林东矿业公司所属煤矿开展了瓦斯治理专项会诊,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为推动煤矿瓦斯地面抽采示范工作,成立了煤矿瓦斯地面抽采示范工程领导小组,通过召开专题会议、现场督查等方式,督促中岭、玉舍、老屋基、山脚树、响水等第一批瓦斯地面抽采示范矿点落实配套资金和加快实施进度。三是投入煤矿安全专项技改资金826万元,建设24个重点产煤县瓦斯监测监控县级联网。截至目前,全省已有18个县实现了县级联网并按规定通过省级验收,其余6个县的瓦斯监测监控县级联网仍在建设中。国有重点煤矿实现了集团公司内联网,遵义市在县级联网的基础上实现了矿、县、市三级联网。四是为推进煤层气的开发和利用,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对煤层气(煤矿瓦斯)和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经省政府同意,由省煤田地质局牵头组建了贵州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2007年,我省瓦斯抽采量45197万m3, 同比增加5254万m3,同比提高13.15%;利用量7749万m3,同比提高32.73%,完成了年度抽采计划的100.44%、利用量计划的77.49%。

  整顿关闭: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多次召开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会,研究关闭方案和措施,对全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制定了具体的实施办法,定期对全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情况进行通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建立整合煤矿办理审批手续一条龙办公机制的通知》,有效加快了我省煤矿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工作进度。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现场会精神,省政府在黔西南州召开了全省小煤矿整顿关闭瓦斯治理暨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现场会,通过现场参观、学习和经验交流,有力地推进了我省煤矿整顿关闭、瓦斯治理以及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在全省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2007年分五期共公告关闭了387个煤矿,完成了全部三个阶段的煤矿关闭任务,共公告关闭煤矿1025个。通过深入开展煤矿整顿关闭攻坚战,一是全省煤矿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以及百万吨死亡率逐年下降。2007年煤矿事故为407起、死亡554人、百万吨死亡率为4.99,分别比2005年下降21。9%、33.8%和15.4%。二是矿井单井生产能力显著提高。2005年8月末,全省煤矿在籍2697个,平均单井产量约为3.9万吨/个,到2007年末,全省煤矿减少为1557个(含新建矿井),平均单井产量提升为7.05万吨/个。三是进一步强化了我省煤矿特别是小煤矿的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三、认真开展煤矿复产验收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为切实做好煤矿节后、灾后复产工作,保障电煤供应,一是成立了省煤矿复产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各产煤地、县也成立了相应领导机构,具体实施煤矿复产验收工作。二是严格执行复产验收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防止拖延推诿、敷衍塞责。所有停产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煤矿不得恢复生产,对擅自复产的煤矿进行严肃查处。三是根据《国务院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等法律法规,研究制定了复产验收标准。四是按照电力部门电网抢修时间的安排,排定煤矿复产验收时间表。五是对复产验收工作和安全措施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各煤矿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组织落实复产期间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要求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机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复产期间的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和行业管理工作。目前,我省95%以上的矿井已恢复生产和建设。

  贵州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隐患排查排除治理和百日安全督查通知及实施方案,进行了具体部署。各市(州、地)人民政府、各大中型煤矿企业认真组织实施。一是对查出的隐患,进行安全技术评审。煤矿企业自查查出的安全隐患由煤矿企业组织企业有关工程技术人员进行集中讨论、分析和评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对各矿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由检查组带队领导组织检查组有关人员、煤矿企业有关领导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一同进行评审;通过评审对排查出的隐患按A、B、C三级进行分类。二是把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生产的一项长期性、基础性和制度性工作,实行"编号登记,限期整改,专人负责,复查销号"制度。所有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严格实行政府挂牌督办。推动企业建立事故隐患定期排查分析制度、重大事故隐患申报制度和重大事故隐患专家评估制度;推动省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公示制度、分级挂牌督办制度、举报奖励制度。三是加大隐患的治理力度。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落实具体的整改措施和方案,明确时间和责任人进行整改,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跟踪落实。2007年,全省在煤矿隐患排查治理活动中,共查出隐患24334条,整改率94.84%,其中,重大隐患整改率82.98%。对省属重点煤矿(30万吨/年)隐患排查专项行动共查出隐患273条,其中重大隐患61条,由省安办下文实施挂牌督办,已督促整改合格47条。

  四、几点建议

  (一)恳请国务院将贵州省列为全国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省份。2006年6月,国务院以国函[2006]52号文批准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我省在煤炭可持续发展方面存在与山西省相似的问题,为了促进我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特恳请国务院将我省列为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省份,并协调国家有关部委从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二)请求国家批准设立毕节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毕节地区已探明煤炭储量255亿吨,占全省的47.6%,现有煤矿461对,原煤年产量约占全省的21%左右。由于辖区煤矿点多面广,监察任务繁重。目前,该地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由贵州煤监局水城分局和遵义分局分区域负责。为加大安全监察力度,恳请国家批准设立贵州煤监局毕节分局。

  (三)请求国家对关闭整合的小煤矿给予一定的经济扶持。开展煤矿整顿关闭"攻坚战"以来,我省共关闭矿井1025对,由于我省无力由政府出钱给予补偿,部分被关闭的煤矿纷纷上访,影响稳定。建议国家给予我省一定的经济扶持,促进煤矿关闭整合工作。并建议国家加大对我省转移支付的力度,建立矿山治理和解决群众生活的专项扶持资金,专项解决过去关闭矿井和现在煤矿整合的环境治理、生态恢复、矿工安置和农民群众生产生活等遗留问题。

  (四)请求国家有关部委对我省大中型煤矿建设项目的手续审批给予支持。随着"西电东送"工程建设步伐的加快,我省与"西电东送"配套的大中型煤矿建设滞后,不少项目有关手续迟迟未获办理。为实现 "大煤保大电",提升我省煤矿安全基础,请求国家相关部门在我省大中型煤矿建设项目手续审批上给予帮助和支持。

  (五)请求国家帮助协调改善我省矿区运输条件。我省矿区公路总里程约18000公里,等级低,抗灾能力差,建议建设西部铁路(从六盘水滥坝经纳雍、大方、金沙、仁怀到桐梓)及煤矿、电厂配套铁路专用线,以解决西部电厂的电煤供应和毕节地区的煤矿开发问题。

  (六)请求国家加大对我省大中型煤矿建设安全改造的国债支持力度。近年来,为提高我省煤炭产业集中度,增强电煤供应保障能力,我省采取了一系列加快大中型骨干矿井建设的政策和措施,但为电厂配套的煤矿建设进度,远远滞后于电厂建设。建议国家加大对大中型煤矿安全改造的国债支持力度,对我省煤炭企业现有生产矿井进行安全技术、扩能、矿井生产技术等方面的改造,以提高抗灾应急能力,确保西电东送的顺利实施。

  (七)请求国家帮助解决煤炭生产灾后恢复重建问题。今年年初我省遭遇了特大雪凝灾害,造成大量煤矿受灾。为切实提高我省煤矿安全保障和抗灾能力,恳请国家有关部委支持我省部分煤炭生产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用于提高省属国有煤矿电煤生产能力、小煤矿灾后恢复生产以及煤矿供电电源双回路建设和修复改造电煤矿区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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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周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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