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黑龙江省副省长黄建盛
(2008年5月6日)
一、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基本状况
黑龙江是全国重点产煤省份之一,拥有煤炭资源储量221亿吨,列全国产煤省第11位。其中,炼焦用煤的总资源储量为98亿吨,列全国产煤省第5位。现有生产矿井1215处,其中,生产能力在120万吨以上的23处;30万吨至120万吨的28处;不足30万吨的1164处。此外,在建矿井120处。国有重点煤矿龙煤集团共有42个行政矿、122处矿井,其中大型煤矿37个、41处矿井,采区井煤矿5个、81处矿井。我省煤炭产量规模1.2亿吨,2007年原煤产量实际完成1亿吨,同比减少217万吨。其中,国有重点煤矿完成5404万吨,同比增加30万吨;国有地方煤矿完成1717万吨,同比增加170万吨;乡镇集体煤矿完成2945万吨,同比减少417.65万吨。
2006年,全省煤矿事故死亡278人,比2005年少死亡120人,下降30%。2007年死亡170人,比2006年少死亡108人,下降38.8%。近年来,我省各级党委、政府抓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力度不断加大,煤矿各类事故逐年下降,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呈现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但是,煤矿安全生产基础脆弱,不确定因素多,稍有放松就可能反弹。
二、煤矿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采取的主要措施
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煤矿安全基础薄弱,安全欠账多,投入不足。我省国有重点煤矿龙煤集团4个分公司多数属于老矿区,最长的已有百年历史,井深巷长,瓦斯、水、火灾害严重,是国家确定的45
户煤矿安全重点监控企业之一。尽管这几年加大安全投入,2005至2007三年投入37亿元,加快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瓦斯监测、防灭火等系统改造,矿井安全基础得到增强。但仍有35.7亿元安全、装备和工程欠账急需解决,靠企业自身短期解决安全投入难度较大。二是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存在层层递减现象,行业管理弱化,日常监管有时不到位。三是煤矿从业人员流动性大,素质低。特别是国有重点煤矿工程技术人员短缺,专业岗位技术人员流失严重,工资水平低,采掘一线作业人员队伍不稳定,给安全管理工作增加了难度。
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采取一系列超常规措施,不断加大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力度。
一是狠抓制度措施建设,推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省委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解决煤矿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关于切实加强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队伍建设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强化了煤矿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省政府建立了省领导联系市(地)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市(地)、县(市、区)政府实行了市、县领导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省政府每月通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每季度在媒体公布各地、各有关单位控制考核指标进度情况。对产煤市(地)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煤矿事故和产煤县(市、区)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煤矿事故实行"一票否决"。
二是狠抓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国有重点煤矿吨煤提取20元主要用于瓦斯治理工程,3年累计筹集治理资金30亿元,规划实施了107项瓦斯治理工程。2007年瓦斯抽放量2亿立方米,抽采率由不足20%提高到33%。今年,国有重点煤矿还将进行51项瓦斯治理工程建设,地市以下所属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煤矿将在6月底前全部配备瓦斯抽放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署,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力度。省政府全面停止了年产30万吨以下小煤矿新建审批,限制30万吨以下小煤矿资源扩储,提高小煤矿准入门槛。做出了完善煤矿整顿关闭经济补偿政策、加快推进煤炭资源整合等5个方面20条具体措施,省财政安排了7680万元煤矿关闭补助资金。三年累计公告关闭煤矿706处,今年将再关闭100处小煤矿。
三是狠抓煤矿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建设。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要求,我省进一步明确了煤矿安全监管职能,强化了各级政府安全监管力量。将地方煤矿日常安全监管职责移交各级安监部门,全省9个产煤市(地)、38个产煤县(市、区)政府都设立了一名抓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全部建立了安全生产执法队伍。为加大监管和协调力度,部分产煤市为安监局增加了副处级非领导职数,安监局长兼任政府副秘书长。建立了省、市两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并在重点产煤地区规划建设5个省级矿山应急救援基地和1个矿山应急救援培训基地。在龙煤集团推行了安全监管与效益脱钩、与安全挂钩的"监管分离"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的新体制、新机制。省政府出台《黑龙江省地方煤矿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突出重心下移、关口前移,把功夫用在日常的监管和预防上。在地方煤矿全部实行"驻矿专盯"制度,全省共派驻安全监管员1368人,强化了煤矿安全日常监管。省政府安委会坚持每季通报一次煤矿安全监管、行业管理部门和企业负责人下井检查和带班情况,对查出的未执行下井带班制度人员,1次警告、2次撤职。
四是狠抓煤矿安全基础管理。规范下发了《黑龙江省小煤矿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建立了考核验收机制。组建了以煤矿为主的安全生产专家组,定期深入矿区,指导煤矿企业完善基础管理。制定下发《黑龙江省煤矿重大隐患分级监管办法》,建立煤矿重大隐患分级管理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扎实推进煤矿质量标准化建设和安全高效矿井建设,逐步提升了矿井本质安全水平。
五是严格煤矿事故责任追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特别是对发生事故后瞒报、逃逸的有关责任人予以严惩。2006年以来共处理相关责任人438人,其中移交司法机关52人,党政纪处分386人。处理的干部中,厅级干部12人,处级干部44人,一批市、县级干部因在重特大安全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不予重用提拔。省政法委牵头组织了严厉打击盗采国家资源等违法抗法行为专项行动,查处非法开采等各类案件108起,抓获违法犯罪人员225人。今年2至3月份我省鸡西、鹤岗连续发生两起企业瞒报煤矿重大事故后,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分别做出批示和指示,要求严厉惩治谎报、瞒报事故的矿主,严格追究有关部门的失职、渎职行为;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紧急通报,对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和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等提出3条硬性要求;省检察院、公安厅和监察厅派员直接参与两起重大事故调查,目前,案件审理工作正在进行。
三、意见和建议
(一)建议国家继续加大对煤矿安全生产的政策扶持力度。近年来的国债资金投入,对尽快改善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发挥了重要作用。我省属煤炭输出省,70%的煤炭产量外销,运距长,企业相对利润低,自我改造能力差。国家应继续保持"十一五"期间对国有重点煤矿每年安排30亿国债资金用于安全技术改造的扶持力度,进一步完善煤层气抽采利用的财政补贴、电价补贴、税费优惠等配套措施。对30万吨以上地方煤矿企业的瓦斯治理工程也应给予资金支持。
(二)建议从国家层面上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监管体制,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明确职责,理顺关系,加强制约。建立煤炭行业管理与安全管理相统一,安全监管监察与行业管理相制约的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