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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隐患治理工程项目申报会》会议纪要
2007年12月12日,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在北京市召开了《尾矿库隐患治理工程项目申报会》。会议由监管一司王启明副司长主持,代表们听取了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有关尾矿库隐患治理工程项目的申报情况介绍,研究确定了尾矿库隐患治理工程项目的申报范围、申报原则、申报程序、申报材料、申报时限等事宜。会议结束时,监管一司刘成江司长对项目申报工作做了具体部署。规划科技司王广湖副巡视员及各省(区、市)安监局相关业务处工作人员等34人参加了会议。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做好尾矿库隐患治理工程项目申报工作十分必要,这对于及时治理事故隐患,遏制尾矿库重、特大事故和环境污染,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会议经研究议定以下事项:
一、项目申报范围
(一)中央财政支持的项目
原属于中央直属企业,因破产、关闭或下放到地方的目前无主管企业的尾矿库隐患治理工程项目。
(二)地方财政支持的项目
不属于中央财政支持的项目。
二、申报原则
1.危险程度:尾矿库经安全评价为危库、险库、病库。
2.环境条件:优先申报属于下列情况的尾矿库。
一是下游有工矿企业、大型水源地、水产基地和大型居民区。
二是位于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等禁建区。
三是下游有居民区或重要设施。
四是下游有河道、公路、铁路。
3.申报项目应具备当年开工条件,施工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重大项目不超过二年。
三、申报程序
(一)中央财政支持的项目
1.各省(区、市)的尾矿库隐患工程治理项目,由尾矿库所在地区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项目,按相关要求,向本地区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申报,同时抄报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
2.项目所在地区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后,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同时抄送同级安全监管部门。
(二)地方财政支持的项目
1.各省(区、市)的尾矿库隐患工程治理项目,由尾矿库所在地区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项目,按相关要求,向本地区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申报,同时抄送国家安监总局监管一司。
2.项目所在地区的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后,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申报,同时抄送同级安全监管部门。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附的文件,包括安全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文件(详见国家和发展委员会第31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五、申报时限
各地区应在2008年2月底前,完成2008年尾矿库隐患治理工程项目申报的前期准备和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的申报工作。
六、相关要求
1.各省(区、市)安监局要统一认识,精心准备,切实做好尾矿库隐患治理工程项目的申报工作。
2.各省(区、市)安监局要主动与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沟通,及时做好中央财政支持项目和地方财政支持项目的申报工作。
3.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在做好中央财政支持项目的申报工作同时,应积极向省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反映尾矿库隐患治理工程项目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争取资金支持。
4.项目申请报告应充分说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以便得到发展改革部门的支持和通过项目评审。
5.投资估算要细化,渠道应明确。
6.通过安全监管总局和地方安监局的共同努力,确保2008年尾矿库隐患治理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