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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有关中介机构:
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根据国家安监总局2007年立法计划,我们组织修订了《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3号)。现将修订稿发给你们,请于2007年12月20日前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件直接反馈总局政策法规司。
联 系 人:邬燕云 兰群足
电子信箱:lyan0206@163.com
电话:010-64464704 64463156(带传真)
附件: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修订稿)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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