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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创建本质安全型煤矿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煤安监司函行管〔2007〕51号


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

2007/11/08 16:13
稿件来源:
煤矿安监局行业安全基础管理指导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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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等七部委局《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推动本质安全型煤矿创建工作,我们组织有关单位起草了《关于创建本质安全型煤矿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请你们于11月9日前从总局政府网站"征求意见"栏目中下载其电子文档,并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于2007年11月16日前将修改意见传真至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无修改意见的也请通过传真反馈)。

  联系人:张富国、孔祥晖;电话:010-64464464、64464294(带传真)。

  附件:《关于创建本质安全型煤矿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

关于创建本质安全型煤矿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等七部委局《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推动本质安全型煤矿创建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创建本质安全型煤矿的重要意义

  (一)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煤矿安全生产是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已列入党和政府工作的重要日程,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在全国煤炭行业开展本质安全型煤矿创建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重要举措;是提升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水平,创新安全管理模式,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具体措施;是减少和消除煤矿安全隐患、预防煤矿事故发生,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二)八十年代起,我国煤炭行业开展煤矿质量标准化工作,逐步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办法。一些煤矿企业在建设本质安全型煤矿方面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创建本质安全型煤矿工作是对现有安全管理模式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发展和升华。

  二、本质安全型煤矿的内涵及主要特征

  (三)本质安全型煤矿是指全面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规定,以追求人、机、环境、管理等要素优化匹配,实现人员无失误、设备无故障、系统无缺陷、管理无漏洞的奋斗目标,使安全隐患减少、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达到行为规范、装备先进、环境可靠、管理精细、安全领先的现代化煤矿。

  (四)本质安全型煤矿的主要特征:一是员工安全素质良好,具有较强的安全意识、相应的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和自救互救能力,基本杜绝人为失误;二是安全可靠性高,机器设备系统机械化和自动化水平高,具有故障检测、安全保护和防护功能;三是煤矿灾害危害程度低,生产系统和环节得到优化,生产作业现场、煤矿周边环境有安全保障,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强;四是煤矿管理采用以风险管理为核心,以持续改进管理模式为基础的现代安全管理体系,达到本质安全化。

  三、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目标

  (五)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树立"安全事故都是可以预防,事故风险都是可以控制"的本质安全理念,通过开展本质安全型煤矿创建工作,改变煤矿安全生产作业和装备条件,提升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全面提高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防止和减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

  (六)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把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摆在各项工作第一位的原则。切实改善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最大限度地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

  坚持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的原则。积极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不断提高科技水平;切实加强安全基础管理,积极采用国内外先进管理模式和方法,不断提升现场管理和技术管理水平。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创建的原则。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引导各类煤炭企业积极开展创建工作,要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观念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

  坚持分类指导、分级建设的原则。要充分考虑本矿区的实际情况,针对性地确定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创建各具特色的本质安全型煤矿。各省(区、市)要在国家创建工作基础上结合本地区的条件积极开展创建工作。

  坚持与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相结合的原则。深入持久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现生产过程的动态达标。在此基础上开展本质安全型煤矿创建工作,全面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七)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创建本质安全型煤矿工作,建成一批本质安全型煤矿,率先实现本质安全生产,引领和推动全国煤矿安全生产水平整体提高。2008年底,力争建成30个以上国家级本质安全型煤矿;到2010年,努力建成100个以上国家级本质安全型煤矿,推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

  四、创建本质安全型煤矿的途径

  (八)提高员工安全素质,推进员工行为本质安全化。

  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安全为了矿工,安全依靠矿工,安全成果由矿工共享。倡导以人为本的安全文化理念,规范员工的行为模式,全面提高员工安全素质。加强企业人文环境和生产现场的本质安全文化建设,搭建煤矿安全文化平台,营造浓厚的煤矿安全文化氛围,做到人人都是安全员,"三违"现象大幅减少,在生产过程中做到安全第一,生产第二。

  严格执行煤矿人员准入标准。严格执行对煤矿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的文化程度、工作经历、接受培训等准入条件的规定,从源头上严把人员准入关,实现人员的安全准入。

  加大安全培训力度。"变招工为招生",不断改进培训方法,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职工培训。通过培训特别是对农民工的系统培训,使员工具有较高的安全技能和专业岗位知识,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加大对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吸引人才,留住人才。

  (九)加大安全投入,提升煤矿系统装备本质安全程度。

  完善煤矿防灾系统和安全装备。煤炭企业要根据预防灾害情况和安全生产需要,不断增加安全投入,提高"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等防灾系统装备安全水平。

  严格矿用设备安全管理。严把矿用设备安全准入关,井下机电设备必须取得煤安标志,方可下井使用;要建立严格的矿井设备检测制度,加大对设备安全运行实时监测,消灭电气设备和器材失爆,确保安全运转。

  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推广应用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技术、工艺、设备。淘汰落后的产品、工艺和超期服役的设备,不断提高煤矿的本质安全水平。

  (十)预防控制煤矿灾害,提升作业环境本质安全程度。

  加大煤矿灾害治理力度。要坚持"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做到"不抽不采"、"抽、掘、采"平衡;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加大对瓦斯、水害、煤尘、火灾、顶板、冲击地压等灾害的集中治理力度,减少和消除危害程度。

  优化井下作业环境。做到矿井提升、运输、通风、压风、供水、供电、通讯、监测监控等系统合理,设施可靠;井下有害气体、风速、温度、噪声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减少职业危害。

  提高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的能力。定期对煤矿周边地理环境、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等引发事故的因素进行勘察和安全评估,制定煤矿企业预报、预警、预防以及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工作预案,把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纳入地方防灾救灾、应急管理体系之中,杜绝和减少由于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

  (十一)创新安全管理模式,实现管理本质安全化。

  推行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在现有安全生产管理方法基础上,借鉴国内外先进管理理念和方式,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矿情的煤矿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实行本质安全风险管理,制定本质安全管理标准与管理措施,控制和管理人员不安全行为,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和保障体系,做到管理科学、制度规范,实现由传统的经验型管理向主动、预控型本质安全管理模式转变。

  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落实责任制,加强现场管理、技术管理,坚持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加强基层班组建设,严格按照定编、定额、定员组织生产,积极开展安全评价,推进科学管理。

  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落实班组、区队、煤矿、集团公司四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做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定期从立项、地质勘查、设计、审批、核准、建设队伍资质、施工管理、生产过程等方面进行排查治理。对所有重大隐患,都必须要逐条做到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落实到位。

  五、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企业不同的生产环境条件,制定创建本质安全型煤矿的规划,提出目标和工作要求,并把创建工作作为煤矿企业负责人安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引导和推动煤矿企业开展本质安全型煤矿创建工作。

  (十三)煤矿企业认真组织落实。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把创建本质安全型煤矿作为企业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结合自身实际,建立组织机构,组织员工培训学习,制定管理标准及措施,全面组织实施。

  (十四)加大宣传力度,定期组织交流。

  大力开展本质安全宣传,要加大煤矿本质安全理念和有效做法的宣传力度,运用各种方式、方法和途径,进行宣传普及,在全行业营造创建本质安全型煤矿的良好氛围。采取召开经验交流会等形式,以点带面,共同推进本质安全型煤矿创建工作。

  (十五)做好本质安全型煤矿考核工作。

  各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本质安全型煤矿评审工作,结果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复核。

  请各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时将本指导意见转发至辖区内各煤炭企业。

  附件:本质安全型煤矿评审办法

附件

本质安全型煤矿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快本质安全型煤矿建设,引领煤炭企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质安全型煤矿是指全面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规定,以追求人、机、环境、管理等要素优化匹配,实现人员无失误、设备无故障、系统无缺陷、管理无漏洞的奋斗目标,使安全隐患减少、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达到行为规范、装备先进、环境可靠、管理精细、安全领先的现代化煤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生产经营的井工煤矿。

  第二章 标 准

  第四条 本质安全型煤矿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员工素质

  1.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率100%。其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率100%。新工人上岗前签订至少为期一年的师徒合同。

  2.采矿、安全、机电、地测等专业中高级职称管理和技术人员占在册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中高级技术工人占在册工人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3.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按章指挥,遵章作业,遵守劳动纪律。

  二、技术装备

  1.采煤机械化程度达到95%及以上。

  2.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达到85%及以上。

  3.无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工艺和设备。

  4.主要生产系统机电设备、设施安全保护功能齐全,动作灵敏可靠,并且有故障监测功能。

  5.大型固定在用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全矿机电设备综合完好率达到95%,电气设备、器材失爆率为零。

  6.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安装地面瓦斯抽采系统。且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规定要求。

  7. 安全生产实现信息化管理,装设安全监测监控、井下作业人员管理和煤炭产量远程监测系统,运行正常。

  三、作业环境

  1.采煤、掘进、移架、喷浆等作业时,有害气体、风速、温度、噪声、粉尘等动态监测达到《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2.矿井提升、运输、通风、压风、防尘、排水、供电、供热、通讯等系统完善,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3. 井下运送人员必须达到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主要平巷超过1.5km、斜巷垂深超过50m必须采用机械运送人员,并实现从井底车场到采区人员行走距离累计单程不超过1000m。

  4.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落实班组、区队、煤矿、集团公司四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5. 定期对煤矿及周边地理环境、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的因素进行安全评估,做好预警、预报,制定应急预案,并纳入地方防灾救灾、应急管理体系之中。

  四、安全管理

  1、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规定的17项管理制度,并有执行情况记录。

  2、建立和完善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实现以风险预控为核心的安全管理模式。

  (1)建立和完善风险管理(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制度,并有执行情况记录。

  (2)建立和完善管理对象(通风、瓦斯抽采和监测监控、防突、支护、防治水、防火、防爆、防尘、运输提升、供电、冲击地压和矿山救护等系统)管理标准,制定有效安全管理措施,并有执行情况记录。

  (3)建立和完善从业人员安全行为规范(人员准入、人员行为准则、安全培训)和安全管理(自检互检、监督、检查、预警、责任追究、考评奖惩)制度,并有执行情况记录。

  (4)建立和完善组织保障管理制度(建立组织机构,制定监督检查、员工激励与约束、安全资金投入与使用等制度),并有执行情况记录。

  (5)建立和完善先进的安全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做到安全管理实时跟踪问效,并有执行情况记录。

  五、安全效果

  1.煤矿考核年度内百万吨死亡率为零,前两个年度内无3人以上死亡事故、平均百万吨死亡率不超过0.2,千人负伤率在1以下,非人身伤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小于20万元/百万吨。

  2.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一级标准。

  3.原煤生产人员效率

矿(井)实际产量(万吨/年)

原煤生产人员效率(吨/工)

300

15

200300

12

100200

10

45100

8

(注:矿井开采难采煤层:较薄煤层(≤1.5m)或大倾角煤层(≥25°),考核原煤生产人员效率乘0.5系数;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考核原煤生产人员效率乘0.8系数。)

  4.杜绝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并有生产执行情况记录。

  5.职业病人数同比下降,无职业病加重记录,无《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职业病人员从事井下作业。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五条 本质安全型煤矿建设实行达标考核制度,每年一次。

  第六条 申报本质安全型煤矿的单位应按行政隶属关系,向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报,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牵头,会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炭协会等共同组织考核。中央煤炭企业所属煤矿由中央煤炭企业负责考核。考核合格后,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复核。

  第七条 通过评审的煤矿,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chinasafety.gov.cn)予以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时间15天,公示期满后,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同意,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各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中央煤炭企业予以命名表彰。

  第八条 煤炭企业应制定创建本质安全型煤矿的发展规划,并建立激励机制。对于在创建本质安全型煤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自定。

  第九条 申报煤矿必须如实申报,发现弄虚作假,除取消该矿当年申报资格外,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各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中央煤炭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单位本质安全型煤矿考核办法,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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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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