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煤矿机械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爆破器材在煤矿井下的使用尘现日益减少趋势,但爆破仍是煤矿的一种重要破煤(岩)方式。由于煤矿瓦斯、煤尘具有燃烧爆炸性,煤井下是一种易燃易爆环境,在这种环境下实施爆破作业,必须对所使用的炸药和雷管有特殊要求。为保证煤矿的爆破安全,国家对煤矿用炸药、雷管实施许可制度和安全标志管理。《煤矿安全规程》第七条规定: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第三百二十条规定: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
黑火药是由硝酸钾、木炭和硫按一定比例混合而成的烟火药,广泛用做点火药、传火药、导火索装药及引信的延期药等。由于黑火药对火花和火焰敏感,点燃后火焰的传播速度快,燃烧时释放出大量的高温气体,形成大量的烟云,产生的明火足以引起瓦斯和煤尘爆炸。由于黑火药的这种固有特性,在煤矿井下使用黑火药极其危险。
硝化甘油炸药又名胶质炸药,是以硝化甘油、氧化剂与易燃剂组成的混和物。GB13229-91《胶质硝化甘油炸药》标准中按炸药耐冻性能分为普通胶质硝化甘油炸药和难冻胶质硝化甘油炸药两类,规定"冻结或半冻结之产品完全解冻前禁止运输和使用"。胶质硝化甘油炸药遇明火、高温、受摩擦或冷冻凝固后再熔化时,有引起燃烧爆炸危险。由于该产品的安全性较低,国家早期就已限制生产。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公告2005年第146号中已将GB13229-91《胶质硝化甘油炸药》标准废止。
因此,黑火药和硝化甘油炸药均不是煤矿许用炸药,我国也从未发放过这两类炸药的安全标志。《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条规定:井下爆破作业,严禁使用黑火药和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
可以在煤矿井下安全使用的炸药称为煤矿许用型炸药,即允许在有可燃气和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中使用的炸药。其主要特点是组份中含有消焰剂,能提高其安全性能,有效降低爆炸产生的火焰强度和温度,遏止可能会由此引起的瓦斯煤尘爆炸。随着民爆行业的科技进步和发展,更具安全可靠性的新型煤矿许用炸药不断得到开发,一些早期不安全的民爆器材逐步被淘汰。目前煤矿许用炸药的代表性产品有:煤矿许用粉状铵梯炸药、煤矿许用乳化炸药、煤矿许用水胶炸药、煤矿许用膨化硝铵炸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