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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副局长闫文升在全国安全生产视频调度会议上的发言


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

2007/05/08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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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8日

  2007年5月5日下午13时50分许,山西省临汾市蒲县蒲邓煤矿发生一起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当班下井125人,事故发生后,有95人自行出井,30人被困井下。

  蒲县蒲邓煤矿原为蒲县窑沟山煤矿,属村办企业,1986年始建,1987年简易投产,井田面积0.49 Km2。1993年与襄汾县邓庄中学联合生产经营,改名为蒲邓煤矿。1996年进行改扩建,井田面积扩大到3.12Km2,现保有地质储量489万吨。2004年以前,采煤方法为多头掘进、以掘代采。2004年,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关闭旧的生产系统,实行采煤方法改革,形成“一斜两立”新的混合开拓方式,设计生产能力21万吨/年。工程完成后,形成90m 长壁炮采工作面,矿井核定生产能力为15万吨/年。

  该矿属省煤炭资源整合领导组批复的单独保留矿井,六证齐全,均在有效期内。2007年4月24日县煤矿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批准该矿复工整顿,整顿的主要内容是对回采工作面运输、回风顺槽维护,对设备进行调整和对总回风巷道进行维护。2007年4月29日,专项整治办公室组织县煤炭、国土、安监、工会、电力、劳动、工商、公安以及镇政府等有关部门对蒲邓煤矿进行复产初步验收。在井下检查中,仍然发现7条问题,检查组随即签署书面意见,要求矿方就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整顿,整顿合格后报县整治办复验,并明确要求,未经批准复产前严禁违法组织生产。检查中,图纸资料均未体现已关闭的旧的非正规开采区域,旧采区在复产初验之前,一直处于密闭状态。

  然而,5月4日,该矿有关负责人便安排工人擅自打开密闭,并组织大量人员入井,在正规生产区域和旧采区域内同时组织生产。据初步调查,事故当班,井下有5个工队,12个作业点,共125人。事故发生后,95人自行出井,30人被困井下。这其中,正规生产区域布置有2个回采工作面,1个生产、1个回撤设备,共39人作业,34人自行出井,5人被困;布置有4个掘进工作面,共33人,全部自行出井。在非正规生产区域布置有6个掘进工作面,以掘代采,共有53人作业, 18人自行出井,25人被困井下。

  事故后,矿山救护队多次下井抢险,经初步分析,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一是该矿在未批准复产的情况下,无视政府法规,擅自打已封闭的旧回采区域,组织工人以掘代采生产,而旧采区域通风不成系统,工作面无风或微风,又没有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尽管是低瓦斯矿井,但封闭后积聚了大量的瓦斯,具备达到瓦斯爆炸界限的条件;二是井下劳动组织管理混乱,5个工队多头承包作业;三是该矿多头组织生产,井下使用大量三轮车运输,超定员入井严重。按照山西省的规定,能力在6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必须是按照“一井、一面、二掘”布置, 15万吨/年矿井当班最多入井人数44人,而该矿却多头布置采掘工作面,组织125人入井;四是非法越界开采;五是基层监管不到位,驻矿安监员对违规生产不尽监管责任,且事故后畏罪逃匿。事故的确切原因还有待进一步调查,但从被困人员分布情况初步分析,正规采区72人被困5人,旧采区域53人被困25人,事故发生在旧采区域的可能性较大。

  “5.5”临汾蒲邓煤矿事故是我省继“3.18”晋城苗匠煤矿、“3.28”临汾余家岭煤矿瓦斯事故之后的又一起特大瓦斯事故,不到50天的时间连续发生3起特大事故,损失是惨重的,教训是沉痛的。3起事故表现出明显的共同特点:一是都是未经批准复产而擅自非法违法组织生产;二是都是人海战术、多头作业、以掘代采、胡挖滥采、越层越界;三是都是井下通风系统和劳动组织管理混乱。以上问题反映出,在现阶段煤炭市场相对旺盛的形势下,一些矿主见利忘义,抛开工人生命安全与国家法律法规而不顾,抱着侥幸的思想强行开采、冒险蛮干,在没有安全条件的情况下,违规组织生产,造成事故多发且事故规模扩大。这既反映出一些煤矿企业非法违法行为严重,也反映出我们一些基层政府部门的监管不到位、执法力度不够。为此,我们一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大对非法违法生产的打击力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突出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加大关井力度。坚决执行山西省关于《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办结期限的规定,加快煤炭资源整合工作进度,凡5月底前未领取《采矿许可证》、7月底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8月底未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一律由县人民政府实施关闭,坚决完成国家局下达山西的关井指标。

  二是加大监管力度,严禁多头采掘,严厉打击违规生产。坚持以提高生产力水平为基础,提高安全水平。年生产能力60万吨以下的煤矿必须坚决执行“一井、一面、二掘”的规定,必须将多余的采掘工作面全部关闭,矿井生产能力按照“一面、二掘”核定。

  三是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遏制人海战术、多头作业、以掘代采,严格控制入井人数。要在全省煤矿范围内一律禁止三轮车入井,从源头上切断多头作业、以掘代采的运输条件。

  四是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要以晋城市政府和市人民法院对苗匠煤矿事故责任人的处理为典范,加大对非法违法生产事故责任人的惩处力度,要使法律具有权威性和震慑力,保障政府各项政令的畅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合法权益。             

  五是坚决打击非法层层转包行为。严格煤矿生产准入条件,办矿单位获得采矿权后不得依靠层层转包从事开采;严禁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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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周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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