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司法解释》)对于广大煤矿安全行政执法干部来说,既是一种约束,更是一种保护”,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赵铁锤在出席3月30日召开的煤矿安全监察专题学习暨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座谈会上明确表示。
毋庸讳言,当前,许多重特大事故的背后都暗藏着腐败渎职、官煤勾结的违法暗流。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与极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直接相关,一些人的失职渎职行为助长了矿山非法生产的风头。据检察机关统计,2006年全国检察机关派员参与行政机关对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近1400件,通过调查发现并立案查办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近650人。赵铁锤在会上要求,这个数字必须引起广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的高度警惕,并务必警钟长鸣,时刻防范于未然。
《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不仅是加大对企业非法开采、违法生产以及政府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从源头上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举措,也是在安全生产领域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迫切要求。对安全生产领域来说,是强化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的一把利剑。它将有利于规范安全执法行为,有利于打击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官商勾结等腐败现象,有利于从源头上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司法解释》第九条从六个方面较为全面地明确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中的渎职犯罪行为:一是对不符合矿山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是对于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是对于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查处的;四是强令审核、验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矿山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或者实施其他阻碍下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五是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六是其他危害矿山生产安全的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
赵铁锤指出,这六个方面的渎职犯罪行为,对于各级执法干部来说,"是一条红线,一种强制性的约束,一旦触犯就要受到严厉的惩处;同时,也应理解为是一种很好的保护。它时刻提醒并正确引导各级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严格要求自己,严格要求自己的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犯规、不越轨,自觉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
张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