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商务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成品油、原油经营企业
申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事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和《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现就成品油、原油经营企业申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成品油、原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事成品油、原油经营必须获得危险化学品经营和成品油、原油市场准入许可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原油经营的企业应依法取得安全监管部门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和商务主管部门的成品油、原油市场准入许可。对未取得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成品油、原油经营企业,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成品油、原油经营批准证书。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成品油、原油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展成品油、原油经营活动。
二、成品油、原油经营企业申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成品油、原油经营批准证书的程序
(一)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及原油销售、仓储企业
企业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及原油销售、仓储经营资格,应凭油库设施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油库布局规划确认文件或油库建设项目预核准文件,向安全监管部门申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可以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原油市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及原油销售、仓储经营资格。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商务部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商务部给予相应经营许可,颁发《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或《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企业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相应的成品油、原油经营批准证书到工商、税务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
(二)成品油零售企业
企业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应凭省级(或被授权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油站规划确认文件或项目预核准文件,向安全监管部门申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企业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到工商、税务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
三、成品油、原油经营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成品油、原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办理程序
成品油、原油经营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应首先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原油(销售、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申请。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变更后的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原油(销售、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按程序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成品油、原油经营企业或经营设施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成品油、原油经营企业应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相应成品油、原油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新的经营单位按照成品油、原油新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重新申办相应的成品油、原油经营资格。
四、成品油、原油经营企业新建、迁建、扩建油库或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成品油、原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办理程序
(一)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或原油销售、仓储企业新建、迁建、扩建油库,应取得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油库迁建、扩建的规划确认文件或项目批复文件。安全监管部门据此对其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企业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办理油库的备案及相应的成品油、原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
(二)成品油零售企业迁建加油站,应取得省级(或被授权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关于加油站迁建的规划确认文件或项目批复文件,安全监管部门据此对其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企业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