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函[2007]26号
 
关于征求《商务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成品油、原油经营企业申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为妥善解决《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将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作为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前置条件所引起的问题,商务部起草了《商务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成品油、原油经营企业申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征求意见,请结合现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相关规定和商务部令第23号、第24号的规定于2007年3月20日前将书面修改意见和说明传真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化司。

  联系人:陆旭

  联系电话:010-64463356(带传真)

  附件:《商务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成品油、原油经营企业申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二OO七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