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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鹤壁"10.3"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基本情况及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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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21 10:40
稿件来源:
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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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10月3日4时36分,河南省鹤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二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4人死亡,19人受伤(其中重伤1人),直接经济损失801万元。

  (一)矿井概况

  鹤煤集团属省属企业,二矿隶属于鹤煤集团。设计年生产能力60万吨。2003年已列入破产关闭计划,正在做前期准备工作。该矿属高瓦斯矿井。

  (二)事故原因

  1.事故直接原因是:工人违反作业规程,违章放炮,引起附近采空区内积聚的瓦斯爆燃、爆炸。

  2.事故的主要原因:

  一是打眼工违章施工,验收员不按要求验收,放炮员在炮眼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下违章放炮。

  二是当班安全管理人员未及时制止违章行为,矿值班领导未按规定审批10月3日作业计划。

  三是二矿对鹤煤集团检查时指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四是鹤煤集团对干部职工安全生产教育不到位。

  3. 经调查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

  二矿事故当班放炮员袁平生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其他2名事故直接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 赖小亮,当班打眼工

  2. 芦现双,当班炮眼验收员

  给予其他22名责任人员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其中:

  1. 贾小勇,二矿事故当班采煤二队跟班工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留用察看二年处分。

  2.原钦岭,二矿总工程师,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3.刘平安,二矿矿长、党委委员,对事故的发生和扩大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郑爱珍,二矿党委书记,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马耕,鹤煤集团副总经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6.郅公平,鹤煤集团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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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杨宇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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