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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做好2007年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工作,强化国家监察职能,国家局组织起草了《关于编制2007年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发给你们征求意见。请各单位认真组织研究,并于2006年11月25日前将修改意见报送国家局监察司。
联系人:刘志军
联系电话:010-64463187,传真:010-64464007;
E-mail:liuzj@chinasafety.gov.cn
附件:关于编制2007年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
关于编制2007年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行为,做细做实监察执法工作,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现就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的编制与考核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编制计划的依据
1.《安全生产法》;
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4.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状况;
5.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察执法工作能力。
二、编制计划的原则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编制煤矿安全监察工作计划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强化国家监察,落实两个主体责任的原则。通过国家监察促进地方政府加强安全监管、加强行业管理,通过国家监察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二是坚持尽力而为,突出重点的原则。监察执法工作计划要针对辖区内煤矿安全状况,着力解决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特别注重国有重点高突矿井的监察,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
三是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的原则。监察执法工作计划要与监察执法工作能力相适应,具有可操作性。
四是坚持计划监察,严格考核的原则。通过计划监察要优化监察力量、细化监察任务,通过严格考核要促进监察人员落实责任。
三、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的基本内容
(一)监察执法工作日确定
总监察执法工作日测算:法定工作日×监察员数量
(二)三项(重点、专项、定期)监察执法工作日确定
三项监察执法工作日=总监察执法工作日-其他监察工作日-检查地方监管部门工作日
(三)其他监察工作日确定
其他监察工作日确定考虑以下8项工作预计占用的工作日,按本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前三年实际的统计平均数测算。
1.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2.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的考核、发证;
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4.煤矿伤亡事故调查处理;
5.煤矿安全生产举报案件的核查;
6.参与地方政府组织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
7.学习、培训、考核、会议、听证、资料整理归档、统计分析、病事假等;
8.上级机关安排的其他任务。
(四)三项监察执法矿次确定
三项监察执法矿次测算,以本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三项监察执法能力为基础,同时考虑辖区内煤矿数量、分布、灾害程度、生产规模、监察执法半径和交通状况等因素,科学合理测算计划监察执法矿次。其中,原国家局令第22号第五条的规定,对国有重点煤矿中有高瓦斯区域的低瓦斯矿井每年监察不少于1次;高瓦斯矿井,每年监察不少于2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每年监察不少于4次。
(五)三项监察执法对象的确定
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根据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确定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现场检查对象,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重点监察对象:国有重点煤矿中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矿井;国有重点煤矿采掘接替紧张的矿井;高突煤矿采用综采放顶煤采煤方法开采的矿井;国有重点兼并重组煤矿;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确定的重点监控矿井。
专项监察、定期监察对象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确定。
四、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的编制和报批
(一)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分为年度和月度计划。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编制年度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编制年度和月度监察执法工作计划。
(二)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年度监察执法工作计划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年度监察执法工作计划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批;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月度监察执法工作计划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三)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因上级安全监察工作部署和不可预见等因素确需进行重大调整与变更的,报原审批机构审批。
五、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的执行与考核
(一)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按批复的监察执法工作计划执行,确保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的严肃性。
(二)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对月度监察执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监察执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每半年考核一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每年对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执行监察执法工作计划情况考核一次。
(三)监督考核的内容:
1.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
2.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关闭矿井数量;
3.责令停产整顿情况;
4.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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