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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为学习借鉴发达国家在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应急体系建设、石油天然气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经验,切实提高我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的行政执法水平和安全生产管理、技术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拟于2006年组织有关人员分别赴澳大利亚、英国和加拿大三国进行相关专题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及要求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与技术人员等,年龄在50岁以下,身体健康,符合政审条件。
二、培训时间
每期培训班国外培训3周,均由国家外国专家局指定的定点培训单位负责接待。出国前在国内进行预培训。
三、培训内容
(一)赴澳大利亚培训团(应急预案策划与实施)
1.澳大利亚应急体系;
2.灾害评估方法;
3.行为科学在应急预案策划与实施中的应用;
4.信息IT的应用和其他必要物质准备等。
(二)赴英国培训团(石油天然气行业安全管理)
1.英国石油天然气安全技术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
2.英国石油天然气生产状况;
3.石油天然气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
4.石油天然气事故预防、应急救援技术与措施;
5.风险灾害评估等。
(三)赴加拿大培训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与法律法规;
2.危险化学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3.危险化学品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
4.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应急救援技术与措施;
5.危险化学品灾害风险评估等。
四、培训方式及学员考核办法
培训以外国专家、学者课堂讲授为主,辅以现场考察政府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行业管理部门、有关企业等,并与其管理、技术人员进行座谈、研讨。
培训结束后,学员根据学习收获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撰写一篇3000字以上的结业论文;培训团组撰写一份培训项目成果报告。
五、培训费用
包括境外培训费、住宿费、伙食费、翻译费、教材资料费、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预培训费、外事服务费,国际机票等,均由学员所在单位支付。
六、报名要求及联系方式
该项工作委托总局培训中心具体承办。请各单位按要求确定人选后,认真填写“出国(境)培训人员审批表”(附件1)和“出国人员登记表”(附件2)及“出国人员补充信息表”(附件3),经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附上出国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中英文名片,于5月31日前报培训中心。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培训中心, 邮编:100713。
联系人:陆南、王群兴
电 话:010-64463979、64463627(带传真)
电 邮:zhjch3627@163.com
附件:1.出国(境)培训人员审批表
2.出国人员登记表
3.出国人员补充信息表
二○○六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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