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煤矿安全规程》第68条修订稿第一次征求意见通知发出后,部分单位和专家提出了许多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召开了部分煤矿企业和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代表参加的《煤矿安全规程》第68条修订工作研讨会,在认真研究大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基础上,专家组对《煤矿安全规程》第68条修订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为提高《煤矿安全规程》第68条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现将《煤矿安全规程》第68条修订稿在总局政府网站上公示,进一步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请有关单位于2006年4月2日前,将本单位的意见反馈到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综合司。
附件:《煤矿安全规程》第68条修订稿
联系人:史宝中 电话:010-64463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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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
《煤矿安全规程》第68条修订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作面,禁止采用放顶煤开采。
(一)煤层平均厚度小于4米或采放比大于1:3。
(二) 煤层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
(三)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
(四)煤层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
(五)采用木支柱、金属摩擦支柱支护方式。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作面,严禁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放顶煤开采。
(一)顶煤硬度f>2.5且不易冒落的煤层。
(二)回采工作面倾角大于20°或煤层倾角大于30°
(三) 煤层有冲击地压危险。
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进行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患、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基础参数的测定,编制开采设计方案,并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进行评价,并将设计方案(附专家论证报告或评价报告)报请集团公司或县级以上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二)必须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的特点,对防瓦斯、防火、防尘、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三)采用预裂爆破对坚硬顶板或坚硬顶煤进行弱化处理时,应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煤、顶板及卡住放煤口的大块煤(矸)。
(四)高瓦斯矿井的易自燃煤层,应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放瓦斯措施和综合防灭火措施。使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6 m3/t或工作面最高风速不大于3
.5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