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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贠小苏
同志们: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及五部(委、局)下发的《关于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的通知》精神,安排部署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煤矿非法开采和违法生产活动,六部(委、局)召开今天的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十分重要和及时。下面,我就国土资源部门配合搞好这项工作讲几点意见。
第一,整顿和规范煤炭资源开发秩序
针对当前矿产开发秩序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在一些地区出现严重反弹的现象,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此次工作部署和国土资源部《关于严厉打击煤矿非法开采和违法生产的通知》的要求,与有关部门协调行动,对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乱采滥挖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拉网式排查,依法予以取缔,严厉进行打击。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在征求各有关部门和部分省区意见的基础上,我部代拟了《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代拟稿)》,已经上报国务院。待国务院正式批复后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请各地结合这次会议精神抓好落实。
第二,逐步解决矿业集中度不高、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
经过多年持续整顿,全国矿山总数已由1996年的28万多个减至目前的14万多个,小矿数量减少了一半,其中小煤矿由7.6万个减至2.5万个。然而从总体上看,矿山布局不合理、大矿小开、一矿多开、浪费资源等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存在,并且引发了一系列的环境、安全和社会问题。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通过此次联合执法行动,查清各类小矿的具体情况,在当地政府的统一安排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小矿整合方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采取有效措施,调整矿山布局,促进煤炭资源的规模化开采和集约化经营。对影响大矿安全生产的小矿,要坚决予以关闭;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能够与大矿进行资源整合的小矿,由大矿给予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采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对具有一定资源和发展潜力的小矿,可采取扩能改造等方式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经营水平;对开采边角、残留资源的小矿,严格限定其矿区范围、开采期限,资源采完后,不再批准扩界,并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等有关证照;对国家规划矿区和重点矿区范围内已存在的小矿,原则上不再批准扩界和新增资源量,允许其采完已划定的资源,采完后一律关闭。
第三,协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做好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与安全生产监管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积极开展煤炭安全生产联合执法行动,要加强准入管理,对新建矿山开发利用方案中有关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接受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审查,未经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审查批准,不得批准开发利用方案,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在治理整顿和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有安全隐患的矿山,要及时通报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予以查处;对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要求停产整顿的矿山,收回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按无证采矿论处;对安全部门决定关闭的矿山,要按法定程序注销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
为了做好上述工作,标本兼治,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煤炭资源管理方面,还应该做好以下三项工作。
一是摸清全国家底,科学编制规划。配合财政部,抓紧研究建立煤炭勘查周转资金,对以往勘查程度偏低的,由国家出资进行普查和必要的详查。结合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全面掌握主要产煤区的区域地质条件、煤炭分布和储量规模等情况。按照与储量规模相适应原则,科学编制规划,合理划分井田范围,确定开采规模。建立矿业权设置方案,促进煤炭资源的规模化开采和集约化经营。全部矿区的矿业权设置要于年内完成。
二是坚持市场配置,严格市场准入。在合理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的基础上,根据产业发展规划的需要,对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以市场竞争方式出让,要通过招标、拍卖确定勘查开采主体。对现有矿山,符合规划、需要扩界解决接续资源的,允许比照同类条件下的市场价协议出让。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全面推进煤炭勘查资质管理,抓紧研究制定开采资质管理办法。
三是加强监管,提供良好服务。充分发挥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作用,监督管理的重点是规范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行为,维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要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发挥矿产督察员的作用,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人,加强年度检查和日常动态巡查。对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及时查处。
目前,国土资源部正在与发展改革委联合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总体上看,存在问题不少,对严重破坏资源的,要停产整顿;对回采率不高的,不允许扩能,不配给新的资源;借助市场机制,培育中介组织,为矿山企业提供有偿技术服务。指导和帮助企业提高回采率。
加强煤炭资源管理,严厉打击煤矿非法生产,促进煤炭企业安全有序生产,是我们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全力配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做好煤炭矿山依法开采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推进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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