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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是全国主产煤省份之一,2004年生产煤炭1.41亿吨。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现有鲁东、鲁西、鲁南和鲁中4个监察分局。几年来,在国家局的正确领导下,我们立足于建立和发展一批队伍素质硬、装备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检测检验机构,积极加强引导扶持,强化监督管理,不断完善检测检验技术支撑体系,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服务水平。目前,全省共建立了12家检测检验机构,主要分布在济南、淄博、泰安、济宁和枣庄等五个主要产煤市,承担煤矿在用的大型固定设备、提升钢丝绳、联接装置的检测检验和通风仪器仪表检定以及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煤尘爆炸性、煤自燃倾向性鉴定等,除一家已通过国家局评审,尚待发证外,其余11家已取得国家局颁发的资质证书。通过检测检验机构的建立和完善,其开展的工作越来越得到煤矿企业的普遍认可,为全省煤矿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工作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引导扶持,夯实基础
煤矿安全检测检验是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十分必要的手段。抓好这项工作也是新形势下,国家赋予我们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新任务。为保证这支机构的建立质量,打好基础,我们坚持"两引导三扶持",积极予以推进。
"两引导":一是思想上引导,促其提高对开展检测检验工作的积极性。在国家相关规定尚未出台前,我们利用执法监察和召开各类会议的时机,向煤矿企业和检验单位传递信息,强调做好检测检验工作与构建技术支持体系的联系,与保证安全生产的关系。省局连续四年的年度工作安排都对此提出明确要求,逐步使其认识到搞好检测检验工作既是保证安全生产工作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拓展自身外延发展空间的需要,是一项"双赢"的工作,从而增强了检测检验机构的积极性,加快了机构建立的进程。二是政策上引导,促其提高对检测检验资质条件的认识和把握。在摸清检测检验机构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省局先后组织多次宣贯会,集中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对检测检验机构设立的条件、工作性质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明确资质认可应提交的申请资料、检验机构职责和义务以及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等,保证了检测检验机构从一开始就按照国家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
"三扶持":一是从发展环境上给予扶持。省局积极建议并协调将检测检验机构与原单位剥离、改制,建立独立的法人单位。同时,在实施安全监察中,将煤矿企业是否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要求进行检测检验作为重要监察内容之一,对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责令其委托有能力的机构进行检验,从而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了一定的外部环境。二是从规范程序上给予扶持。抽调有关专业人员,深入现场,从工作场所的要求、装备的配置、质量体系的编制以及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等方面,积极对机构建设进行业务指导,帮助他们尽快达到规定要求。如,对于不少机构起初编制质量体系文件不规范的问题,我们采取多种方式,从质量方针、目标到内部评审管理等各个环节的具体内容,进行逐一讲解,并组织编写范本,使其制作的体系文件既符合自身的实际又符合标准要求。三是从人员培训上给予扶持。为推进计量认证工作,与省质监局联合对全省11家机构30人开展计量认证内审员培训,为机构质量体系的建立和良好运行提供了重要保证条件;另一方面,为加快进行计量认证,在与省质监局的协调下,使检测检验机构取得认证的时间平均缩短了3-4个月,为机构在取得国家法定资格前进行安全检验工作提供了计量合格的法定依据,得到了检测检验机构的一致好评,认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他们办了一件好事、实事,也同时提高了我们监察机构的权威性和向心力,整体上推进了检测检验机构的建设。
二、强化监管,规范发展
2001年前,全省共有煤矿安全检测检验机构55家,大多数依附于原企业或部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地位,甚至有的发证部门已不存在或已不再具有行政许可职能;投入不足,设备严重老化;检测检验方法简单、标准不一,亟需重新进行资质认证。为此,几年来,我们从强化监督管理入手,积极推进检测检验机构规范化建设。一是加强制度建设。为研究制定符合实际的标准、规定和办法,《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34号令)颁布以后,组织召开4次检测检验工作座谈会,结合山东实际,制定了《山东省煤矿安全检验资质认可推荐办法》、《山东省煤矿安全检验工作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对检验机构资质条件、人员管理、中介服务过程中质量控制、资质申请程序、资质监管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为保证检测检验机构建设合理、有序发展,从长远工作着眼,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煤矿安全检测检验机构调查与设置规划》,指导全省的检测检验机构的规范建设,使全省煤矿安全检测检验工作做到有章可循,稳步推进。二是加强组织领导。规范检测检验监管工作,环节多,政策性强,要求高,难度大。为此,局党组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专门会议学习上级文件,研究部署检测检验监管工作,明确一名副局长和一名助理巡视员两位领导靠上抓,技术装备处具体抓,层层责任落实到人;对发现的问题、重点环节抓住不放,及时进行研究,搞好把关定向;组织专人到山西、河南考察学习,借鉴经验,拓展思路,为全面扎实地开展煤矿安全检测检验监管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三是严把审查推荐关。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严格市场准入"门槛",重点从主体资格、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检验装备、检测检验标准依据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要求检测检验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能力,并通过计量认证;技术人员适应检测检验业务;质量体系运行有效;检验装备、办公场所满足工作需要,且要有足够的投入,保证检测检验工作正常运转,方可推荐上报。通过严格把关,对经审查不能按要求规定达到资质条件的,取消申报资格,同时本着科学合理设置,避免无序竞争的原则,督促对部分机构进行整合重组、优化,保留了目前的12家。四是执法推动。把开展安全监察作为加强检测检验机构监管的重要措施,定期开展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测检验专项执法监察,把检验报告的质量纳入日常监察范围内,现场检查核实其结论是否客观、真实,并作为考核依据。
三、发挥作用,服务安全
山东大型矿井多,对设备安全性能的要求高。为了不断强化检测检验机构的保障作用,重点抓好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依法监督检测检验工作质量。检测检验前,委托双方必须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检测检验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采用的方法必须能够满足需要,结论真实有效,并能做到对结果负责。检测检验报告的签发要层层把关,谁签字、谁负责;同时,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发送委托单位,有签收记录,以便及时指导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二是为执法监察工作提供可靠技术依据。要求煤矿企业的检测检验报告要在一个月内呈报所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备案,紧急事项或重大问题必须立即汇报,以便监察机构及时掌握辖区煤矿设备运行状况,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整改事故隐患,防患于未然。现场监察时,围绕煤矿企业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煤矿生产中的相关系统、设备、设施,新进的产品在下井前进行检测检验等方面,加大监察力度。对有关项目逾期不检、检测检验不合格、无结论或委托非法定机构检测检验而继续生产或使用的煤矿企业,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并给予处罚;因此而导致事故的,严肃追究事故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三是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撑。及时辨识、查找煤矿生产设备中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指导煤矿企业排查和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淘汰落后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装备,推进"科技兴安"战略,促进煤矿企业安全装备和技术的更新,积极打造本质安全型矿井。2004年全省各检验机构共检验31项,其中:通防类14项,机电类17项;检测系统98个,检验设备43987台套,为煤矿的安全生产发挥了重要作用。
检测检验机构开展工作的三年,也是全省煤矿安全持续稳定好转的三年。2001年全省煤矿事故死亡165人、百万吨死亡率1.51,2002年降为104人、0.81,2003年降为97人、0.67,2004年又降为49人、0.35,分别比国家下达控制指标下降了47.9%和47.8%,创出了全省煤矿安全历史新水平。今年以来,全省煤矿继续保持了持续稳定发展的态势。1-4月,全省煤矿发生死亡事故8起、死亡8人,百万吨死亡率0.18,同比分别减少12起、16人、0.34,分别下降60%、66.7%和
65.4%。全省煤矿杜绝了瓦斯事故和2人以上事故,乡镇煤矿连续4个月杜绝了死亡事故。
以上工作只是初步的,与先进单位比,还有很大差距。我们将以这次会议为契机,按国家局的工作部署,建立专家联合测评考核制度,优胜劣汰,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合理控制总量,把好机构准入关,保持检验市场供需关系的总体平衡;开展安全检验人员的培训,强化行业自律作用,规范机构的市场行为,不断提高煤矿安全检测检验工作水平,为煤矿安全生产健康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2005年5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