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管海油字〔2005〕16号


关于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中介机构资质发(换)证工作的通知

  为加强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中介机构的管理,促进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自2005年2月1日起开展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中介机构资质的发(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换)证对象

  已取得原中国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批准资质的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中介机构。

  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中介机构是指从事与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作业相关的发证检验、专业设备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和安全培训等机构。

  二、发(换)证审查条件

  具体审查条件详见附件1。

  三、受理时间

  (一)2005年2月1日至6月30日受理2005年6月30日前有效期已满的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中介机构的延期申请。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的,不得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中介活动。

  (二)2005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受理由原中国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颁发证书、有效期未满的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中介机构的换证申请。逾期不办理换证的,不得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中介活动。

  四、申请资料

  (一)申请单位应按要求填报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中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份(见附件2-6),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等材料。

  (二)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送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

  联 系 人:王立忠

  联系电话:010-64463342

  010-64463038(传真)

  五、其他事项

  考虑到工作的延续性,2005年6月30日前有效期已满的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中介机构,资质有效期延至2005年6月30日。

  附件:

  1.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中介机构资质审查条件

  2.海洋石油天然气生产设施发证检验机构资质申请表

  3.滩海陆岸石油天然气生产设施发证检验机构资质申请表

  4.海洋石油天然气专业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5.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

  6.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