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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传真
安委办传真[2004]第 3号
关于山西省吕梁地区、朔州市
两起煤矿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
各省(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2004年5月18日3时,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白堂乡潘家窑煤矿(乡镇有证)井下变电室变压器发生着火,目前,已发现4人死亡,还有10人下落不明。
2004年5月18日18时20分,山西省吕梁地区交口县双池镇蔡家沟煤矿(该矿属停产整顿待批矿)井下发生爆炸事故,当时井下有34人作业,其中1人生还,15人死亡,还有18人被困井下。
近期煤矿特大事故连续发生,继4月30日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连续发生两起煤矿特大事故后,5月18日山西省煤矿又连续发生两起特大事故,特别是山西省在不到20天的时间里连续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造成死亡和失踪70人,教训极为深刻。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遏制特大事故的发生,遵照国家局领导的指示,对下一步煤矿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充分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坚决克服松懈、麻痹思想,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加大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和监察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稳定。
二、立即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对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重点进行检查。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瓦斯管理不到位,没有采取“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矿井,要责令停产整顿;要坚决遏制各类矿井非法生产,对经整顿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三、要切实吸取事故教训。在当前煤炭市场产销两旺的形势下,加大煤矿安全监察力度,要监督各类煤炭企业严格落实煤矿瓦斯管理“十二字”方针,严防煤矿突击生产和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造成重、特大事故。
四、严格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加大事故查处力度。通过严格执法,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促进煤矿企业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要坚持从严、公正执法,对今年以来煤矿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并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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