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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探索 在探索中前进 努力构建河南煤矿在用安全产品检测检验体系


2004/02/23 09:15  
 


          

  河南省是全国产煤大省,有平顶山、义马、焦作、郑州、鹤壁、永城六大国有重点企业,11个产煤市。全省现有矿井1700余处,其中国有重点煤矿58对,国有地方煤矿74对,乡镇煤矿1600余处。2003年我们在国家局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开展煤矿安全监察,全省生产原煤12556万吨,煤矿百万吨死亡率1.75,比上年下降17.5%。

  为了认真落实国家局提出的“建立技术装备保障体系”的要求,从 2002年4月份开始,我局在国家局领导的大力支持下,探索建立河南煤矿安全检测检验体系。经过近两年的探索研究,目前体系的框架已经形成,从2003年10月份开始,我们按照新的检测检验体系开展了对煤矿在用安全产品检测检验工作。现将我们的一些做法介绍如下:

  一、充分认识煤矿在用安全产品检测检验工作的意义

  煤矿矿用设备安全可靠运行是实现煤矿企业本质化安全的基本要求,搞好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检测检验是安全技术装备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不论是企业的生产,还是煤矿安全监察,面对的主要是在用矿用设备,搞好在用安全产品的检测检验,是保证煤矿在用安全设备安全性能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要手段和依据。具体来讲,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

  (一)是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需要。《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矿山安全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对此都作出了明确规定。目前,在从源头上防止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进入煤矿井下使用方面,国家局已经出台了《煤矿矿用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对矿用产品出厂前的安全性能和质量进行检测检验,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然而,对安全标志产品进入煤矿后,其在用状态下使用时的安全性能,缺乏动态的检测检验,也缺乏相应的检测标准和权威的检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定期检测、检验、确保正常运转等规定在实际工作中随意性很大,难以落到实处,也难以开展有效的监督。开展在用安全产品检测检验工作,加强对在用安全产品的监督管理,是全面落实法律法规的需要。

  (二)是开展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的安全监察管理工作。在依法治国的今天,煤矿企业的法律意识普遍提高,开展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必须重证据,证据要有科学性,才能做到可靠、确凿,这就需要在获取证据时注意运用科学的手段。目前在对煤矿在用安全产品的监察和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证据缺乏科学性。由于没有必要的检测手段,往往是凭经验,靠目测,很大程度地存在着盲目性,没有准确的数据来证明在用设备、仪器仪表的安全性。从煤矿在用产品的使用要求来看,安全性能需要100%达到要求,但由于缺乏科学的手段检测,只能监察和处理那些有着明显缺陷、表面的问题,大量的设备、仪器仪表存在着内部隐患以及难以确定的隐患却不能及时发现,对这些似是而非的隐患如果处理起来,拿不出可信的科学依据,容易造成诉讼,处理起来更是非常困难,不能做到“预防为主”、不能做到“早发现、早处理”,也难以将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为提高煤矿安全监察的质量和效果,有必要建立覆盖煤矿在用安全产品的检测检验体系,实施对煤矿矿用产品从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报废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为煤矿安全监察提供科学、公正、准确的依据。

  (三)是煤矿客观生产条件的需要。煤炭生产自然条件恶劣,受五大灾害的威胁严重,生产环境和作业条件处于一种动态变化中。从在用煤矿产品来看,井下许多电气设备常处于移动状态,安装与保养条件也远不如地面,其故障与事故率远远高于地面设备。在煤矿所发生的事故中,有相当一部分矿用产品在投入使用时符合安全标准,很少发生事故,但运行一段时间后,由于使用、维护、保养等方面原因,安全性能有可能已经不符合安全标准。据有关资料统计,在我国煤矿生产中因机电设备引发的事故占煤矿事故总数的50%以上,绝大部分集中在矿用产品生产使用中。当前,由于煤矿投入不足,煤炭企业普遍存在设备老化,带病运转的现象,有的乡镇煤矿矿主为降低成本,将大矿退役的产品或二手产品投入井下使用,在用产品安全性能缺乏保障的问题非常突出。多年的实践表明,完全依靠企业自身加强对在用安全产品的管理是不能保证在用安全产品安全性能的,一是有的企业检测手段落后,技术力量有限;二是有的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重生产,轻安全,缺乏对在用产品检测检验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这是当前煤矿井下设备运行状况差,长期带病运转的主要原因。针对煤矿井下矿用产品运行的现状,需要政府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充分依靠中介机构,建立起一个统一的、规范的煤矿在用安全产品监督管理办法,依靠权威的、公正的第三方力量,对在用安全产品进行强制性的定期检测,督促企业加强在用安全产品的维护、保养,提高在用安全产品的安全性能,减少在用安全产品引发的各类事故。

  二、构建河南煤矿安全检测检验体系

  在构建河南省煤矿在用安全产品检测检验体系时,我们既考虑了充分利用现有分散在社会的检测资源,也考虑到如何通过整合资源规范统一提高的问题。为此,我们努力做到摸透情况,反复论证,科学设计。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 搞好调查研究。2002年4月,我们对河南现有18家煤矿矿用产品检测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调研,总体掌握了全省检测检验资源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1.多数检测机构都是依附于所在煤炭企业,为企业内设机构,为本企业服务。如安全仪器仪表、主提升机、主通风机、主排水泵、压风机的检测,河南省6个国有重点煤炭企业都设立有这5类设备的检测机构,设在通风处、总机厂或机电处,业务上由通风、机电部门领导。  2.具有检测工作经验和专业的检测队伍。如煤矿安全仪器仪表的检测,河南省共有7家机构,这7家机构在1991年前后就开始了检测工作;主提升机、主通风机、主排水泵、压风机等设备的检测机构,大多从1985年就开始了检测工作。   3.部分检测机构取得了省或市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如从事煤矿安全仪器仪表检测的机构,均取得了省或市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有检测规范和收费标准,制定有质量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制度比较健全。 4.配备有相对完善的检测手段,有一定的检测能力和较好的实验室工作环境。

  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多数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没有取得有关的资质认可,不具备向社会提供技术服务的资格;没有在用产品的检测标准和收费依据;检测检验工作不规范,特别是企业内部检测受到企业制约,为煤矿安全监察和社会提供检测检验结论难以做到权威公正。

  经过调研,我们考虑,在设置检测检验体系时,要充分利用社会现有检测检验资源,本着“利用、帮助、提高”的原则,避免已有检测检验资源的浪费、闲置,帮助现有检测检验机构了解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不断提高检验人员素质及检测检验水平,统一资源整合,构建为全省各类煤矿提供优质、高效的检测检验体系和检测队伍。

  (二)确定检测机构设置原则及设立方案。根据我省煤矿分布的特点,同时考虑更好为煤矿安全生产、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服务的宗旨,在检测机构设置上坚持“统一规划、分区设置、提高效能、服务企业”的原则,从政策上促进各类检测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使其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平等竞争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逐步建立起全省统一的、规范的煤矿矿用产品检测体系,形成对煤矿矿用产品的使用、维修等主要环节进行检测的机制。

  结合河南省检测检验资源分布的实际情况,我们设置了三种方案,一是集中与分散相结合,二是高度集中,三是完全分散,经过反复论证,经局党组研究,确定了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设置方案:

  1.组建河南煤矿矿用产品检测检验中心,主要承担煤矿矿用主提升机、主通风机安全性能的检测检验工作。

  2.依托社会上已有检测资源,组建1个主提升绞车、1个通风机、1个联结装置、1个防爆电器检测检验站、5个主排水泵和空压机检测站、2个纲丝绳检测站。

  3.依托7个煤矿安全仪器、仪表计量站,组建7个区域煤矿安全仪器、仪表检测站,对区域内煤矿安全仪器、仪表进行安全性能检测。

  这19家检测检验机构经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认定,授予相应资质,独立开展工作,为煤矿安全监察提供技术支撑,并承担法律责任。

  (三)明确在用安全产品检测检验的范围(目录)。为了有利于工作的开展,我们确定了检测检验的范围,主要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在用安全产品进行检验,目录由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根据各个时期的情况发布。一般在用安全产品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主要是出于以下考虑:一是在保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条件下,尽量减少检验的品种,减轻企业负担;二是避免因检验品种多对煤矿正常生产秩序的影响;三是安全监察部门可以集中精力加大对危险性较大在用安全产品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危险性较大在用安全产品的安全性能,实现安全正常运转,使危险性较大在用安全产品的安全隐患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减少因监督管理不到位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

  经过调研和论证,河南省确定的煤矿在用安全产品检测检验目录:一是煤矿安全仪器仪表,二是煤矿主提升机,三是矿井主通风机,四是矿井主排水泵,五是空气压缩机,六是煤矿用钢丝绳,七是连接装置,八是高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防爆电器设备。

  三、积极推动检测检验体系的运作

  检测检验体系方案确定之后,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推动检测检验体系的建设和运行。

  (一)制定《河南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可条件、权利、义务、工作程序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检测检验机构的检测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

  (二)进行资质认可。根据国家局《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管理办法》等文件,2003年6月份,我们组织了专家评审组依据GB15481标准,通过现场考评、限期整改、验收复查,对19家检测检验机构进行了资质认可。

  (三)组织内审员培训班。为进一步提高各检测机构的技术、质量管理水平,我们同河南省技术监督局合作,组织了第一期河南省检测检验机构内审员培训班,培训的主要内容有:有关煤矿安全检测检验法律法规、GB15481标准、质量手册及程序文件的编写、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程序及有关计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培训结束后进行了考试,对考试合格者,发给内审员资格证。

  (四)编制检测检验规范。对煤矿在用安全产品的检测检验,由于没有现成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我们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组织专家编写了主提升机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主通风机系统检测检验规范、主排水泵系统检测检验规范、压风机检测检验规范、瓦斯传感器检测检验规范、一氧化碳传感器检验规范,于2003年9月份组织各矿务局机电总工程师、各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邀请上海、重庆、唐山、北京等甲级检测机构的专家对以上标准进行了论证,目前各标准正在报河南省技术监督局审批、发布。

  (五)搞好动员部署。为了提高煤炭系统对开展煤矿在用安全产品检测检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我局于10月10日组织召开了全省煤矿安全检测检验工作会议,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和各检测检验机构负责人参加了会议,我局局长李九成、副局长宋广太到会,分别作了动员部署,为检测检验工作的开展创造了良好的氛围。

  (六)积极开展工作。 从2003年10月,我省煤矿在用安全产品检测检验工作开始启动,经过近4个多月的工作,对检测目录所列的各类产品的检测已全面推开,通过检测,查处了以往长期存在而未被发现的大量安全隐患,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矿井装备的安全性能得到了不断提高,该项工作也逐渐被煤炭企业所接受和认可。

  去年我们在检测检验体系建设方面做了一些工作,迈出了一些步子,但这项工作仅在探索阶段,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没有检测标准和收费标准;二是检测队伍素质较差;三是部分企业对检测检验工作的重要性认识还不到位。目前我们正在与河南省发改委、省技术监督局联系,出台有关检测项目的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计划开展检测人员培训,分区域开展宣传贯彻工作等,努力推动这项工作向前开展。同时,我们也希望国家局对这项工作继续大力支持,特提出以下两点建议:

  1. 煤矿在用安全产品检测检验工作是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煤矿在用安全产品检测检验体系是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安全技术装备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各个检测检验机构由于刚刚组建,检测装备、检测手段等各个方面还相对落后,建议国家局每年应拿出专项资金给予支持和帮助。

  2.建议国家局制定统一的在用安全产品检测检验规范、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便于我们更好地开展工作。

  

 

 
河南煤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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